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后不足三家投标,是否应重新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本项目应当视为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个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影响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效力,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应当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拟制条款之规定认定为撤销投标。投标人撤销投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之后的过错行为,因此撤销投标并不影响投标人数量的认定,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认定为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如果两个投标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个投标失去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亦有义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本项目是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则该投标人没有过错,撤回投标意味着未能参加投标,故此种情形下本项目应当视为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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