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5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10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享受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企业类型比较单一,因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特殊工种名录不能跨行业、跨工种、跨地区之间通用。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由企业自行负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逐步确立。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探索,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退休人员养老由原来的企业自行负担转变为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养老金实现按时足额发放,在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你们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所面对的实施范围应不区分企业性质的建议非常重要。正如你们所说,特殊工种以及提前退休政策的劳动环境、实施条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确实需要进行完善调整。近年来,按照兼顾保障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基本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们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进行准备。总的看,按照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水平越高,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较高。此外,国家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办法兼顾公平和激励的原则,调整水平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挂钩。提前退休对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影响较大,从较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角度,不宜简单采取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的办法。因此,我们提出了先加强管理,再调整政策的工作思路。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同时,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保障职工权益。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地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为加强特殊工种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已启动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了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学院等信息化项目,对特殊工种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正确防护知识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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