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具有媒体监督敏锐触角的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直播节目《今日新闻汇》,昨晚“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特别策划专题节目中,播出典型案例:
海口金集路工程拖期两年之久连累农贸市场停业,本该是通便民的市政道路,如今却成了居民通往农贸市场之间的一堵墙。节目对此进行专题评论,引发广泛关注。
为配合全省“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记者在深入采访中发现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海口市富康综合农贸市场开业运营;可就在开业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因金集路工程建设被迫停业等待,而这一等就等了近两年之久。
海口市富康综合农贸市场2019年开业运营不到两个月,市场内近150个摊位,500名业主就被迫停业,为的就是等待金集路工程建设按期完工。
没想到全长约1500米,计划工期为240个日历天的金集路道路工程,严重拖期。直到记者采访当天,对于工程完工日期,施工方的答复依旧是“无法给出确切时间”。
富康综合农贸市场的立项,原本是“为满足海口市海秀镇居民们的日
常采购需求”,意外的是,本该是一条畅通便民的市政道路,如今却成了居民通往农贸市场之间的一堵墙。
此案例的社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卖不出的货物全部都过期,靠生意糊口的商贩们全都赔本。
2、周边居民的基本日常采购民生需求自然也得不到应有保障。
3、周边居民上下班进出都非常不方便。
4、居民与商贩怨声载道,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老百姓怨言:“不知道(为什么)上面的领导修一条路那么慢”,“大家都很失望”。
主持人:
现在凡是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一定是要走政府招标流程的。因此,从全省“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的视角来看,金集路工程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此案例的实质即政府招标工程项目乱作为引发的连锁负面问题,其根源在于不依法管理和作风建设问题。如果政府招标工程项目不依法管理与实施,将会对海南自贸港的营商环境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值得深刻反思,下不为例。
请给我们分析一下值得反思的要点,譬如记者采访时,施工方抱怨是因为甲方工钱到不了位,业主单位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方面却不认同此理由。
此案例首先应该反思的是,政府招标工程项目,尤其是民生项目,立项和停工都不能太草率、随意。金集路工程是具有社会影响的民生项目,当初是经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海发改投资函 [2017]883号文》批准建设的,想必当初是应该经过可行性论证程序的。政府招标公告也向公众广而告之:“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但记者采访时秀英城投方面透露,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ABC类管理,可是金集路道路工程竟然ABC类都没纳入,所以无法纳入到市政府年度项目预算,结果导致工程资金不足。
如果此事属实,那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既然有关部门认为该项目不重要,未将其列入市政府年度项目预算,那么当初为什么要发文立项呢?既然工程资金落实不了那为什么要匆匆开工呢?既已开工为什么不考虑长期停工必然引发的负面社会影响呢?
政府招标项目领域如此混乱的营商环境,与自贸港建设的要求肯定是格格不入的。
政府招标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失职,是值得反思的问题之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2日发文,确定区住建局为金集路项目的业主单位,即实施机构;确定区城投公司为金集路项目的前期代理单位及政府方出资代表,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各项前期工作。
2020年11月底,海口市政府又书面确认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作为该项目业主单位。那么,2020年11月底是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应该问责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是否履责?项目的前期代理单位及政府方出资代表区城投公司是否履责?2020年11月底之后,应该问责项目业主单位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是否履责?
记者采访过程中,第二任业主单位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表态:下一步,海口市政管理局表示将全力督促代建单位履行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破解难题,尽快还路于民。
请问施工方的责任在哪儿?其与甲方的矛盾纠纷该如何解决?
甲方、乙方均未遵守政府招标项目的契约精神,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之三。金集路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向社会公开的政府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流程在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所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该项目施工单位是经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评审流程,最终确定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和完成工期等,均由中标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合同严格约定。所以,甲乙双方矛盾纠纷的解决,当初所签合同是基本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工期是240日历天,但现在中标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约,所以按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与相应损失。如果乙方认为是甲方责任导致违约,则可以依据合同与甲方协商问题的解决之道,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提请仲裁。如果仲裁结果认定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与相应损失。
此案例显出的项目草率上马,随意停工,出现矛盾纠纷各方只顾推诿扯皮,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政府招标项目必须依法办事的严肃性与严格流程,忽视了遵守契约精神是解决政府招标项目纠纷的基本原则,其乱作为导致项目工期一拖再拖,遥遥无期,造成严重的营商环境负面社会影响。
“4·13”重要讲话要求海南“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三化”是海南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和特点。最高指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为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指明了方向。省委书记沈晓明也一再强调要“以法治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改善”。
以法治化手段推动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改善,全民守法是基础。营造政府带头学法尊法,企业自觉守法用法的全民法治氛围,才能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不吃亏,才能使企业家在海南自贸港能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这才是在全省“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中,金集路政府招标工程案例促使海南自贸港全民守法和干部作风建设反思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