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艺人遭警方误扣杀人罪, 损失名声收入! 竟要不到实质赔偿?
几天前,英国ITV公布了最新一季“冰舞”(Dancing On Ice)的第一对参赛者名单,其中包括了在荧光幕前消失了18年的67岁英国艺人巴里摩尔(Michael Barrymore)。
关于巴里摩尔,其实这只是他的艺名,他的真正名字是帕克(Michael Parker),所以在这里我们就以他的本名“帕克”去称呼他吧。
相信有些人可能会记得,在2001年时帕克被卷入一宗谋杀案之中。
当年的3月31日,他和8个朋友一起在他家举办了一个派对,里面有人喝得烂醉,也有人嗑药。
然而在派对开始了的3个小时后,其中一个叫拉伯克(Stuart Lubbock)的31岁年轻男人却被发现晕倒在泳池里,而且已经没有了呼吸。
随后到了医院,拉伯克在早上8点23分就被正式宣布死亡。
拉伯克被验出血液里面有酒精和摇头丸的成份,但是其浓度一般是不足以致命的,不过他的肛门却有严重损伤,所以警方认为死因可疑。
埃塞克斯郡(Essex)的警察到帕克家进行了一番调查后,就觉得帕克另外两个当时也在派对里的朋友,肯尼(Joanthan Kenney)和梅里特(Justin Merritt)都有可疑,可能是谋杀拉伯克的嫌疑人(Suspects);而帕克则涉嫌持有和提供受管制的药物。
所以警方就把他们都先逮捕,但没有下任何的指控。
肯尼和梅里特都否认自己有杀人;而帕克则承认他持有大麻。
然后到了2003年,警方再次就这起谋杀案进行调查,但就是找不着头绪,所以先把案件暂缓了。
又再过了3年,在2006年的时候警方又重新展开调查,当时是由高级调查官(Senior Investigating Officer)威尔逊(Gareth Wilson)负责带领的。
在这次的调查里,警方所得出的结论是:帕克,肯尼和梅里特3人都有嫌疑!
于是,为了希望可以从他们口中得到更多的资讯和证据,警方在2007年的6月14日就分别在英国不同的地方同时逮捕了他们。
詹金斯探员(Susan Jenkins)是在这次的行动中负责逮捕帕克的警官。
她当时认为自己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帕克,并断定有必要拘捕他。帕克在被捕的第2天后被保释出来。
接着在同年9月,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称CPS)翻看所有相关文件后,发现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起诉他们3人。
对于帕克来说,虽然到最后警察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罪,但是身为一个公众人物的他,因为先前有访客在自己家中死去,已经对他的星途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随后还要被警察拘捕,尽管最终没有被起诉,但这对他的形象确实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打击。
所以帕克就对埃塞克斯警察局提告,并在2013年由法官史密斯(Justice Stuart-Smith)在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进行审判。
帕克说自己因为被非法逮捕(Unlawful arrestment)和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遭受到重大的损害。所以要求警方赔偿240万镑。
这个金额评估的根据是,当时在拉伯克去世后,帕克正在努力重新建立自己的事业,但是在他被以谋杀罪拘捕后,就使他想要回到幕前变得更加困难。
这也就导致他实质(收入)上(Substantial)和名义上(Nominal)的损失。
然而在一开始时,警察局长还坚称说该次逮捕是合法的。
但在2016年,该局长又站出来承认之前的逮捕其实是非法的,帕克先生是被诬陷入狱的。
对于这个纠纷,法官史密斯在看完所有文件后就这样说:“其实警方原本所掌握的信息,是可以为当时负责执行逮捕的警员,提供合法逮捕的合理理由。
但是由于当时只有一个逮捕警员掌握到足够的证据,但在逮捕时该警员(指持有证据的警员)又不在场。所以才会导致这个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内部协调沟通做得好的话,该次的逮捕就会是合法的。”
不过法官最后也补充说,无论如何现在的结果就是警方是非法逮捕,导致帕克在收入和名誉上受损,所以应该要给他赔偿。
但是警方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所以就把案件又带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由3个法官:莱维森爵士(Sir Brian Leveson),哈利特大法官(Lady Justice Hallett)和赖德爵士(Sir Ernest Ryder)共同审理。
在庭上,警方就表示说帕克可以获得名义上的赔偿(Nominal claim),但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损害赔偿(Substantial claim)。
因为如果开了这个先例,这对警局和其他面临类似索赔的组织,尤其是要求索赔的当事人是富人或名人的话,将会产生十分广泛的影响。
而且最初的时间,帕克并不知道其实警方是有足够证据去逮捕他的。
但现在他既然知道了,就更加不应该要求这么高的赔偿金额。
帕克的代表律师则回应说:“整件事从一开始就已经为帕克带来'具毁灭性’的影响。
毫无疑问,这个年轻人(死者拉伯克)受到可怕的遭遇。
至于真实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一直都没有人知道。这是'非常,非常令人遗憾的’,每个人都'十分同情他的家人’。
对于我的当事人(帕克)来说,他在事件发生当时,原本正很努力地重建自己的职业生涯;然而遭到拘捕后,却使他的努力付诸流水。
在这以后,他就再也无法重建自己的事业了。”
不过,最后法官们在了解完双方的陈述和相关文件后,却认为警方比较有道理。
这件事虽然对帕克有负面的影响,但由于警方原本就有合理的理由去拘捕帕克,只是当中出现一些人事上的错误,所以才造成之后的结果的。
于是法官最后宣判帕克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赔偿,而不能获得实质性的赔偿。
→ 何谓名义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和实质性损害赔偿(Substantial damages)?
简单的说,一般如果受害方没有实际损失或无法提出证明,不能确定损失的基础,就只能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或者这么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实质上的损失或伤害而得寻求赔偿,可是法律上依然认同当事人的权利有遭到“技术性”侵犯的地方,或者被告方在其责任上还是有所过失的话,那么一般法官会判以名义性损害赔偿。
不过和实质性损害赔偿(Substantial damages)不同的是,名义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的赔偿金额往往很小,一般只是“名义上”做为一个表示,认为被告方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 在英国,警察抓人需要有合理理由
其实根据上面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知道,在英国,警察如果要抓人,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来相信嫌疑人有涉罪。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可以乱抓人的。
但同样的,警察一旦有合理的理由来怀疑嫌疑人,就可以去抓人,即便之后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其实是无罪的,警察当时的逮捕也还是合法的。
所以拿来看上面帕克的案件,我们可以知道当初警方拘捕帕克的做法算是形式上的错误。
他们当初应该派出手上握有合理理由的警察去抓帕克,而不是让另一个不知情的警察来负责这件事。
所以当时如果他们派对了人,恐怕后面接连而来的官司也都可以被避免了。
所以说,警察能不能抓人,关键在于他或她的理由是否正当。
若是警察没有正当理由就抓人,又或者警察的执法方式不对,当事人一般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至于后来上诉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基本也是基于当初警方还是握有合理拘捕帕克的理由的(虽然最后派错了人)。
这么说吧,事实上当初警方拘捕帕克,并不能完全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是有合理理由去相信帕克真的是凶手;唯一警方做得最错的,就是他们应该要派出手中握有合理理由的警察去执行拘捕。
可是以警方这个整体来说,假使他们之后派出握有合理理由的警察去执行拘捕,即便先前派错了人,那么唯一不变的是帕克依然会被拘捕的事实。
因为总归来说,他们当时的拘捕就是在持有合理理由下所执行的;而不是啥都不管的乱拘捕。
另外还有一点是,上诉法院的法官还必须考虑到,警察的职责基本必须为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来负责,因此如果随意判处警方必须为此(指帕克事件)就给出实质赔偿的话,那么警方未来就不敢逮捕人了,即便他们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应该被拘捕,那么警察保护公众的目的也就损失了。
基于这样的理由,上诉法院的法官最后给出这样的判决,基本还算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就警方来说,他们当初基本是属于“技术性失误”(Technical Error),可是总归他们逮捕帕克还是合理的做法。
一般来说假若当事人真能向警方索要到实质赔偿的话,最主要还是基于警察的“失职”(Negligence);拿到帕克案来说假若警方当初根本没有合理证据就抓人,那就是一种“失职”,那么当事人最后能得到实质赔偿的几率就高得多。
另外至于帕克认为警方的做法有损他的艺人/名人形象而使他损失收入这一点,其实换做其他一般人身上也是差不多的。
比如说一般人遭到警察拘捕期间,因为没有办法去正常工作而损失了几天的工资;即便和名人或艺人相比起来,金额或许不会那么多,但这并不代表名人或艺人们就可以因此比一般人获得特权,因为看似收入损失的金额较多就能因此获得赔偿。
基于这样的论点,如果当初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那么即便名人或艺人因此遭受损失,那么也不见得表示警方就得为此负责;因为理论上说警方的做法没有不对的地方。
→ 如果在英国被拘捕,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保障自己?
一般来说,当事人被警方逮捕后和接受讯问之前,警方是必须要让当事人知道自己是享用以下权利的:
- 免费法律咨询;
- 告诉别人自己在哪;
- 如果当事人觉得不舒服,可以要求看医生。医疗帮助是免费的;
- 如果被询问到有关涉嫌罪行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说话(保持沉默)。因为当事人所讲出的任何话,都有可能被当做证据;
- 如果需要口译员,警察必须为当事人提供;
- 如果当事人不是英国人,希望联络自己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话,警察是必须帮忙的;
- 要让当事人知道自己最长会被拘留多久;
- 收到一份书面通知去告诉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如定期休息,吃饭和上厕所(当事人指定可以用自己的母语)或要求翻译解释。
有关以上第一点法律咨询方面,当事人可以从以下途经获得法律意见:
- 找警察局的“值班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都会在那里,而且是不受警察的约束;
- 告诉警察说自己想要法律建议。警察一般会联系辩护律师呼叫中心(Defence Solicitor Call Centre,简称DSCC);
- 请警察帮助联系律师(例如是自己的律师);
- 如果当事人是被怀疑犯较轻的罪行(例如是扰乱治安),一般是可以通过电话得到免费的法律建议,电话里头的律师同样是不受警方的约束。
一旦当事人要求要有律师或要征求法律意见,在律师到场前,警察是绝对不能做出盘问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最长的等候时间是36小时(或48小时如果涉嫌恐怖主义)。在这之后警方就有权开始询问当事人。
→ 当事人还有什么权利?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被警方关在牢房里的时候,财产会先被警察保管,同时也会被搜身的。
这个时候当事人应该被单独关押在一个监室之中。
监室应该是干净、温暖和有光照的,而且寝具要是清洁和整齐的。当事人也必须被允许使用厕所和进行洗漱。
如果当事人自己的衣服被拿走,那么警察必须提供其他类型的衣服。
当事人也必须被提供带有饮料的一日三餐,每餐之间也是可以喝饮料的。
当警察在和当事人对话或盘问当事人时,警官必须要告诉当事人他们的姓名和他们的警衔。
而对话所在的房间和环境必须要是干净、温暖和有光照的,当事人不能是站立着。
当事人在被拘留期间应该要被允许每 24 小时内,至少有 8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如果当事人有宗教信仰,也应该要告诉警察,他们会提供必要的宗教书籍和其他相关物品。
→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拘捕是不合理的,或不满警察的处事方法,可以怎样做?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被警察不公地对待,可以先直接联系该警察所在的警局,提出投诉。
英国警察在收到投诉后,一般是必须要将投诉提交给警察行为独立办公室(Independent Office for Police Conduct,简称IOPC)的。
这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调查机构,以客观和公平的态度监督警方的行为。
当事人在提出投诉的同时,也可以像以上帕克的情况一样,找律师协助向警察提出起诉,并进一步要求赔偿。
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犯罪,英国法律对于基本人权都是保障的。所以如果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警权而隐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