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婆越洋争产案落幕: 儿媳胜诉! 保下过世丈夫遗留婚房!

丽莎在今年二月中的时候有发布一篇关于公婆和媳妇争抢遗产的文章,故事的主人翁皆来自中国,身于暴风中心的主角是一名已逝博士,名叫刘坤(《中国博士病逝把豪宅留给妻子,公婆气愤赴英争遗产,将儿媳告上法庭!》)。

当时丽莎在该篇文章中做了一个调查,问问大家认为究竟案件中的公婆(也就是刘坤的父母)是否应该分到刘坤的房产呢?

结果调查结果有78%投票的莎粉认为刘坤的房产应该要归其父母所有↓

然而,这则争产案的最新判决结果已经出炉了!这个结果恐怕有违许多莎粉们所认定的那样。

提到判决结果之前,我们先带着大家快速地回顾一下该案件:

刘坤在2015年因为癌症病逝。在病逝前3周,他和自己的未婚妻在医院的病床上交换了结婚誓言而成为了合法夫妇,并在结婚后4天,他就立下了遗嘱表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心爱的妻子吴宣。

而这其中受争议的点就在于遗嘱中所包括的一栋位于伦敦南克罗伊登(South Croydon)蒙特公园大街(Mount Park Avenue)的43万镑房产。

这栋房产是小俩口在英国的新婚房。刘坤在遗嘱中表示要将这套房留给他的妻子吴宣。

然而吴宣的公婆,也就是刘坤的父母在刘坤去世后来到英国时发现,那套当初他们老俩口声称有出资32.5万镑的房子,竟然已经被自己恐怕不太认同的儿媳妇给占据了,并且他们俩老均不得其门而入。

俩老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当初资助儿子买房的钱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而且还是加上向亲友借款才筹到的。

再说了刘坤的父母表示,当初那笔钱也不是赠送给儿子的,而是”借给“他的,所以即便现在房子媳妇可以拿去,她也应该要支付相应的金额来做为还款给他们。

而另一方吴宣那边则声称,当初刘坤父母出资的钱其实是赠送给他们的订婚礼金,而且那时还不是只有刘坤父母出钱而已,吴宣父母那边也赠送了总额20万镑的订婚礼金。

也就是说当初买下该栋房产的钱并不完全都是靠刘坤父母提供的,吴宣自己的父母也供应了将近一半。吴宣表示“刘坤父母夸大了他们所提供的资金数额”。

而且虽然刘坤父母声称他们打算退休后搬到英国居住(认为儿子当初应该会考虑进去这一点)。

但是吴宣却也说刘坤应该不会希望他的父母和自己住得近,因为他想避免自己的父母之后和妻子争吵不休。

总之,这件案子后来到了法庭上,伦敦中央地方法院的法官终于给出了判决。根据刘坤所留下的遗书,媳妇吴宣被判了胜诉!

法官的根据是这样的:根据刘坤的遗嘱,法官认为刘坤的本意就是要把该套房产留给自己的太太吴宣。

虽然说法官也同意刘坤是个孝顺的好儿子,有考虑到父母未来可能到英国养老的计划;但是法官认为该退休计划和当初购买房产是两件没有关联的事情。

法官看不出刘坤有任何要”还款“给他父母的动机,再加上他的遗嘱中也完全把父母给撇除了,没有将父母给包含在内。

因此法官说,这样的结果或许刘坤的父母会很难承受,但是从遗嘱中确实看不出来刘坤当初在买房的当下甚至是从那之后,有任何欠债给父母而需要还款的迹象。

因此按照刘坤的遗嘱,这栋房产就是属于其妻子吴宣所有。

→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其实,华人社会中帮孩子付首付、买房都算是很常见的。

不论是父母直接赠予或者是借贷给孩子的,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知道,不论对方是伴侣还是亲人,只要牵涉到金钱的部份,事先白纸黑字地将所有的条款和细节,详细并清楚地列下来是非常重要的。

从法官最后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虽然刘坤父母一直坚称当初他们是“借”给了自己儿子超过30万镑来购买房产;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办法提供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就像当初调查中许多莎粉们所认为的那样,即便认为刘坤父母才是应该拿到那套房产的。

但是像这样子道德上的认知,拿到法律上看实际上结果可能是相差甚远的。

假设刘坤父母当初确实是把买房资金”借给“刘坤的,或者说是”赠礼“但有着其他的附加条件;那么当初他们都应该将这些详细的记录下来,甚至是拟定成一份合约来做为证据。

如果他们当初有一份文件来详细写下这些的话(当然最好的方式是找来一位信赖的律师协助草拟文件,并在双方签名时做见证),那么万一最后真的产生了纠纷,至少也还能有这一份文件做为证据,届时情况是怎样的拿出这份文件就非常清楚了。

不论父母最初是通过“赠予”(gift)亦或是“借款”(loan)的方式来资助自己的孩子买房,在文件中都可以清楚列出相关的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或条件应该要写得越详细越好。当事人不应该抱持着”道义上“应该是怎么样的,所以就不把这些条款或条件给写清楚;否则的话到了最后,道义责任恐怕很来换来同等的法律保障的。

比如说,文件中写明虽然父母资助的这笔钱是“礼物”,但是唯有在儿子和儿媳生了孩子的前提下才能领取,这么一来除非这对年轻夫妻有了孩子,否则他们是不能够收下这笔钱的。

再举个延伸一点的例子,比如说父母亲在赠送的时候想得更远,考虑到万一孩子未来离婚的财产分配情况,也可以在最一开始资助孩子买房的赠款文件中提到,这笔钱未来将不能够被纳入其子女和另一半的离婚分配的财产之中。

那么如此一来也可以避免,父母亲当初赠予的钱最后演变成了年轻小俩口离婚争产的一部份了。

再延伸一点:婚前和婚后协定

既然提到了离婚财产分配,我们就再讨论一下当事双方(夫妻双方)通过婚前或婚后协定来厘清纠纷的层面。

婚前协定指的是结婚前双方白纸黑字所共同订立下来的条款,反之婚后协定就是离婚后所签订的文件了,当事双方可以在该文件中清楚表明双方财产要如何来划分

以美国法律来讲,婚前或婚后协定的效用是很大的。美国法院在离婚判决的时候,会完全依照婚前或婚后协定的内容来判决。

然而在英国,婚前或婚后协定只是当成证据的一种,让法官判决的时候可以考虑进去,不是绝对的。

不过,法官通常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基本上会偏向婚前或婚后协定的内容来做出判决。

很多时候当事双方可能是怕麻烦,或者可能是害怕撕破脸,所以没有签订婚前或婚后协定。

但事实上,这就跟前面提到的借款或赠予资金时需要拟定合法文件一样,能够避免双方日后许多可能的纠纷。

并且同时,婚前或婚后协定也是一种保护双方或双方家人利益,很重要的一个存在。

这边再举个例子:

比如说哥哥生病过世了,他打算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唯一的亲妹妹。

但是哥哥在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在20年前与当时的妻子离婚了,离婚后双方也没有再联络过。

然而妹妹这时却发现,哥哥留下的一栋房产和其中一个有着10万镑存款的账户,居然都是哥哥和那位20年前就离婚的前妻所联名共有的。

现在妹妹由于早就没有和哥哥的前妻联络,所以也不知该去哪里找她。再加上当时哥哥和前妻离婚时也没有签订任何“婚后协定”来表明双方财产分配。

这时妹妹若是无法提出证据来证明,哥哥在生前的确有示意要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妹妹,那么这些哥哥和前妻的联名财产,反而将可能归为前妻所有。

当初哥哥离婚的时候,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将该房产和账户转到哥哥名下;所以妹妹如果不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些账户上的存款和房屋本来是属于哥哥的,否则的话恐怕很难能够继承到这份财产的。

话说回来,若是当初哥哥在和其前妻离婚的时候有签订婚后协定来明确说明双方财产之后将如何划分,甚至是有写清楚这套联名的房产和账户,就是属于哥哥的。那么妹妹现在恐怕也不需要担心,自己到最后可能会继承不到这份财产了。

再进一步说,如果当初哥哥有立下遗嘱的话,那么至少可以证明哥哥一直以来都认为该账户中的存款以及那套房产是属于他自己的,他根本没有意愿留给自己的前妻。

那么,万一这个案件不得不到法庭去的话,法官也可以根据双方离婚的时间之久,存款完全是哥哥在婚后所积攒的这些事实来做出对妹妹有利的判决的。

否则在没有其他对妹妹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恐怕法官就会依据法律规定:两人联名共有的财产,在其中一方死后,会全部归给另外一方。”

再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例子当中,吴宣最后其实也可以说是靠着丈夫刘坤的遗嘱来保下了他们在南克罗伊登的那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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