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什么是并购重组?(附300份并购重组经典案例和重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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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选300份并购重组案例和重磅解读
包括: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自然人收购,合并重组
本文指的并购重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制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
并购重组的监管对象
并购重组潜在的前提知识是,受监管的并购重组活动的公司,只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关联公司,社会上非上市一般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是私下自由的。同时监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主体是证监会下的并购重组委员会来进行。那么什么是并购重组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有: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并购重组的规定得知,不是所有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都会构成并购重组,构成并购重组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即判断被购买或出售的资产和收购方资产比例关系,一个是资产总额的比例,一个是资产净额的比例,一个是营收的比例,
下面用图标来表达什么的重大资产重组
这里特别说明,并不是只有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会涉及到并购重组的监管,同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同样会涉及到并购重组的监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注:即5年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下面用图标来表达什么的重大资产重组
在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注:即5年内)的情况下发生的
1.2并购重组的监管原则
本文指的并购重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制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
并购重组活动会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带来比较大的变化,为了维护市场以及投资人、股东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并购重组在世界上都是在监管下进行的,只是实施的细则,标准,原则、程度等不同罢了,那么我国对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有哪些监管原则要求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做了规定说明,在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由规定得知,并购重组收到监管,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是符合各种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二是符合上市的条件
第三是对资产的定价公允
第四是保持产权清晰
第五是经营能力得到积极改变
第六是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七是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
概括起来,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原则如下图所示:
1.3并购重组的程序
本文指的并购重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制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
前期——并购重组实施前
交易双方初步协商
与交易方进行协商的时候,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做好保密工作,“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聘请相关的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涉及到并购重组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有: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这些机构会进行相关调查,撰写并出具各类报告。
中期——并购重组实施中
董事会作出决议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披露决议文件
《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 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三) 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 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五)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审核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申请停牌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实施预案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后期——并购重组实施后
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导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整合得出,仅供参考。
本期小编给大家整理了300份并购重组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通过案例解读和学习企业并购重组的途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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