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损失的法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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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骏昆律师
融会贯通商业、法律和税务,找到既省钱又安全的商业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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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guide
A集团和B集团均在X银行开立帐户,作为主要资金往来帐户。B集团向X银行贷款1亿,A集团为B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B集团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展期,仍无法还款。
X银行遂向A集团追索担保责任。X银行趁A集团有大笔资金入帐时,一下子将1亿资金冻结并划转。
A集团立即以各种办法控制了B集团后,发现B集团已经基本算是空壳公司,帐上资金所剩不多。
A集团已经就担保产生了1亿损失。既然损失无法挽回了,A集团想,这个担保损失是否可以用今后所得进行弥补,进行税前扣除?
可现实情况是:
1、A集团连年亏损,无利润产生。
2、我国税法规定,为第三方担保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所以,即使A集团有利润,也不能用损失抵扣利润。
条条大路通罗马。交易模式不同税不同。选择怎样的交易模式,决定交纳多少税。
既然担保损失无法税前扣除,我们通过变更交易模式,将担保损失,变更为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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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可以接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呢?有三种情况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委托银行放贷钱收不回来,可以比照坏帐扣除。
货款损失:产品出售给客户,货款收不回来,可以扣除。
投资损失:对外投资,被投资公司倒闭,投资款收不回来,可以扣除。
我们在新交易模式中植入A集团子公司,让A集团子公司与B集团发生借贷关系/买卖关系/投融资关系,从而让A集团子公司的出借款/应收货款/投资款,通过B集团,回拢到A集团,使A集团和B集团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A集团子公司和B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操作如下:
假设A集团有5家子公司,1亿损失分配到5家下属子公司。
方案一:下属子公司委托Y银行向B集团放贷,B集团用收到的借款偿还A集团担保损失。
这种模式下,A集团和B集团之间的担保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转变成B集团与A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B集团无钱可还A集团下属子公司,造成A集团下属子公司坏帐,坏帐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方案二:下属子公司原先计划直接出售产品给客户,现在变更为下属子公司通过B集团出售给客户,即先出售给B集团,再由B集团出售给客户。客户将货款付给B集团,B集团用收到的货款偿还A集团担保损失。B集团无钱支付A集团下属子公司货款,A集团货款收不回来,货款损失可以税前抵扣。
方案三:下属子公司对B集团进行增资,让B集团用增资款归还A集团偿还A集团担保损失。B集团无钱可还A集团下属子公司,B集团无注销,A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款收不回来,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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