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本是好心,却因此摊上官司?

缴纳了社保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关于社保、你们公司是否也在这样违法操作?不要好心办坏事!

小杜最近在处理一件棘手的事情,公司两年前开始为老板的一个朋友代缴社保一直到现在,老板本想着卖个人情顺手的事又不非得力气,可是没想到前几天这个朋友把公司告了,其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下面我们一起来帮小杜分析一下上述情况:

一、公司给他人挂靠缴纳社保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社保挂靠是指个人(自由工作者,无业人员等)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己又依托其他公司代为购买职工社保的一种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上说明缴纳职工社保是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上而为的行为,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反过来,仅仅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不能反过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所以,虽然小杜的公司存在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


二、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要判断和认定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注意,这里是“同时具备”,即缺一不可。

所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双方仅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还需要支付吗?

法规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既然双方不存在用工事实,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然就谈不上支付二倍工资。

最后,虽然结论得出,小杜的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也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现实中,因此产生劳动纠纷也比比皆是,而且社保挂靠此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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