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一文理清

小颖言税 2021-02-21

每年的第一季度,有很多财务人员为跨年发票的问题发愁,取得跨年度的发票在2021年还能处理吗?如何处理才能不留隐患?怎样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今天,税小皖就跟大家聊一聊有关跨年发票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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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可分为两种情况

  1.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发票在下一年度年才开具。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都发生在次年的发票。

02
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2021年报销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现实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03
跨年发票的财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能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负担的费用就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

  所以,当发生第一种情形时,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好会计分录,并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告知有关人员,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报销相关费用。

  2. 如员工2020年12月份出差,次年1月返回单位,应让其提供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但2021年才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才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分录虽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可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里。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举例:2020年某公司收到一张2000元咨询费发票,未入账也未计提,2021年报销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计算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04
提示 

  如何处理好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企业若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合作企业及时开票,定期清查未到位发票,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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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接下来,与税小皖一同了解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近日答复给网友的有关“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的权威回复。

问题

  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进行调增? 

回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中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转自安徽税务
对比: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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