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豪掷200万给孙子买房 3年后发现孙子非亲生起诉要房

事务所副主任

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近日,河北唐山路北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4年至2016年间,河北唐山的张奶奶花费了200多万元,在三亚为自己的孙子小小刘全款买了一套房子,产权就直接登记在了小小刘名下。对于子女、孙辈,大多数中国老人都毫无保留。遗憾的是,3年后,也就是去年5月份,张奶奶拿到了一份鉴定机构出具的文件,确认小小刘不是自己的亲孙子。
听到这个消息,差点儿把为买房花光积蓄的老太太气炸了,一怒之下,老太太便把孙子给告了,要求归还赠予的房屋。
奶奶的理由是:自己在送出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小小刘不是自己的亲孙子。
随后,张奶奶提起诉讼,要求小小刘将三亚的那套房子还给自己。
来源:潇湘晨报、广州普法、上海法治报
采访对话
方弘:有些人会觉得东西已经送出去了,基本上是很难要回来的,除非受赠人愿意返还。尤其像本案这种房子已经落在了孙子的名下,这在法律上也实实在在就是孙子的了,张奶奶还能够把这个房子要回来吗?
陈凯律师:一般来讲,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以后,除非是发生某些特殊的情况,否则作为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是不能够再要回来的。
 
但是,本案这个赠与合同是建立在虚假的基础上,即奶奶以为这是她的亲孙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奶奶之所以赠与孙子房产是因为对于自己孙子的爱。前提就是他是我的孙子,这叫人之常情。如果他不是我的孙子,我赠予他财产就违背了我的本意,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以奶奶赠与合同的基础存在重大误解,即赠与合同的基础是不存在的,最终支持了奶奶的主张,要求小小刘返还房产。
方弘:法院要求小小刘返还涉案房产,并且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支持了张奶奶诉讼请求。事实上,张奶奶要回房子的法律依据就是您说的重大误解。因为存在重大误解,所以张奶奶才会把这个房子要回来。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重大误解?是不是只要存在重大误解,比赠出去的东西,甚至做好的交易都可以反悔?
 
陈凯律师:一般来讲,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禁止反言。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即每个人对自己所做的决定要负有责任,负有履行承诺的义务,使得每个人对自己的言行做到一致。
但是,禁止反言的原则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做出意思表示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我要把纸盒子当废品卖,我以为纸盒子里面是空的,结果太太在纸盒子里面藏了金条,而我并不知道。我误以为这是一个没用的纸盒子把它当成废品给卖掉了。但是,我卖纸壳的时候,我不知道这里面有金条,那就存在一个重大误解。再比如说,我错把家里的一个古董当成了普通的物品给卖出去了,这也属于一种重大误解。
 
所以,重大误解是:
首先,有误解。
其次,误解达到了重大的程度。
第三,这种重大的程度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了,使得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受损了。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一方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这种重大误解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原则上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适用这个条款的。
 
方弘奶奶这么喜欢孙子,可能过年过节的红包,还有一些零用钱,还有各种学费,以及给孩子买的其他的东西,是不是也能要得回来呢?
陈凯律师:这种钱也有可能能要回来。因为,奶奶所付出的这些都是认为小小刘是她的孙子。奶奶是在一种人之常情,一种亲情的血缘关系的驱动下做出这样的决定。这些钱和付出的礼品甚至一些精神损害,奶奶其实是可以主张的。但是,主张的对象不应该是孩子小小刘。如果这个孩子已经年满18岁,已经是成年人了,他可以向孩子主张。但是,这个孩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该是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来付出的。
方弘:其实,现在随着亲子鉴定申请越来越多,尤其是鉴定为非亲生的结果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不只是张奶奶一个人遇到,有的时候可能是孩子的父亲都不知道他认为的儿子是非亲生的。无论是老人还是父母,愿意把房产或者财产放在孩子的名下,如果出现孩子非亲生就确实有一些乌龙了。到底怎么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不仅能够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可以真正实现自己对于财产的处理目的呢?
陈凯律师:这个问题我想跟大家分享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父亲如果知道自己的子女并不是自己亲生的,是不是他就一定不爱这个孩子?也不一定!有的时候父亲即使知道这个孩子不是他的,但是在过往的生活中,他已经对这个孩子倾注了爱心,有可能会接受这个孩子。
但是,在这点上又要反过来想,一旦父亲去世了,虽然他很爱他的孩子,但是想要夺取财产的人可能就会拿出来一个证明说父亲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给这个孩子遗产。这个父亲到底是想给孩子财产还是不想给呢?到底能不能剥夺孩子的这种继承权呢?实际上,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可能性的判决结果都是会有。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权益不进行安排的话,最后财产的处置不一定是按照他的意愿去得出他满意的结果。
所以,给大家的提示就是无论是什么情况,也无论法律怎么规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前对自己爱的人以及自己所不爱的人通过一份遗嘱或者通过相关的财产安排,让财产的处分符合自己的愿望,让自己的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第二个例子:在现实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情况,比如丈夫出轨,在外面有一个非婚生子女,孩子的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或者父亲特别爱孩子,就把这个孩子带回到自己的婚姻家庭里面。原配妻子可能做出让步,还接纳了这个孩子,甚至上了户口。现实中,我们也看到这样的例子。在户口本上显示是太太的子女,那么这个子女对太太的财产有没有继承权呢?
如果是从血缘关系上来讲,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从户口本的初步证据来讲,又存在一个户口本上登记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个时候又具有继承权。所以,最后真发生裁判的时候,这个继承权也有可能存在。
所以,如果这位母亲不想让丈夫的非婚生子女来继承自己的财产,也应该提前做出相应的财产安排,也就是提前写好遗嘱。
 
总结这两点,我们认为怎么样来妥善安排自己的财产,其实是每个人的命题。简单一句话就叫“我要我觉得,我不要你觉得”.这个“你”就包括别人,可能包括法官,可能包括律师,可能包括法律。
但是,这个"要回来"在法律上也有不确定性,这位法官是这么判的,可能另一个法官就不这么判。他可能就会认为已经给出去的就不能再要回来。所以,每个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时候,都应该有一个法律意识。
同时,即使这个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提前把财产给出去,我认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这并没有解决问题。这是对子女的爱心,如果只是单纯对子女的爱心,我认为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想通过提前把财产给到子女来完成自己的财产安排,实际上是给自己挖了很多坑。这些坑包括:子女离婚导致的风险;子女挥霍导致的风险;子女不善管理导致的风险;或者子女去世以后,甚至子女的配偶去世以后导致的财产外流的风险。这是很多人都没有想到的。
其实我们这些年也碰到过不少这样的故事,给家庭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综合来说,造成这些损失的原因都是没有正确的财富传承观念导致的。

结语

本案幸运的是张奶奶在得知孙子非亲生以后还健在,如果她已经不在了的话,这个房子可能要回来就很有难度甚至要不回来。所以,对于自己辛苦经营创造的财富如何传承和安排确实是一门重要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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