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错汇到他人被冻结的账户怎么办?

伴随着社会科技的繁荣发展,电子支付、网络银行支付早已是我们日常生活交易的常态。但就在我们“纵享丝滑”之余,总有意外、疏忽的时候,特别是当你一不小心转错账户,甚至转入的账户已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检索一

《山东佳农诚信果业有限公司、朗业发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033号】

法院认为:

佳农公司就案涉款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审查其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关于佳农公司提出的其错误汇入东大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内的案涉款项仍应归其所有、应停止对该款项执行的主张,一审判决认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对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的权属认定应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佳农公司和东大公司在未对案涉款项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的情况下,应根据该笔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权属。对一审判决的这上观点,本院予以认同。一审判决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即使案涉款项系错误汇款,该款项自佳农公司交付东大公司时起所有权已转移,佳农公司就案涉款项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妥。另一方面,就案涉款项,佳农公司已经以东大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且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款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不当得利,应属一般债权,一审判决认为佳农公司就案涉款项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检索二

《刘玉荣、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法院认为:

1.虽然货币属特殊种类物,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案涉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元恒公司事实上并未从金博公司处获得与案涉款项相等价的货币;且如前所述,案涉款项因被榆林中院冻结账户并直接划扣至银行账户,元恒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诉款项。因此,不具备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金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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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过对前述两个案例的学习,可知,当汇错款项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账户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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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另案以不当得利案由提起诉讼,再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等相关规定,汇错款人可依法先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纠纷,要求返还汇错款项。之后再依据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若执行异议被驳回,或一方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此种解决方式当中,因不当得利债权系属于普通债权,汇错款人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不是为物权或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如被查封冻结账户之人涉及诸多债务时,该债权往往被法院认定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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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直接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作为汇错款的案外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裁定中止执行汇错的款项。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之规定,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确认汇错款项的归属前提下即确定汇错款项系特殊债权,汇错人对汇错的款项享有所有权,享有依法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在此种解决方式当中,在确认汇错款项所有权后,可向法院申请拿回全部汇错的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汇错款项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不管选择以上哪一种解决方式,汇错人均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汇错款项系误转,确认该款项的归属系汇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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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生活总是在不经意间给我们制造着麻烦或考验,积极面对并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才是王道!如您正因为不小心转错款,甚至错转入被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而不知所措时,可第一时间联系万益案件执行部为您处理相关事宜,以便更快更好地挽回损失。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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