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划拨土地转让中的登记风险
案 例
2001年7月,某国有事业单位甲单位(以下简称“甲”)与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甲名下9600平方米划拨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转让给乙,总价款为110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持上述合同、案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原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局”)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及过户申请书。某局收到申请后于同年9月将拟出让申请上报市政府。10月,市政府批复同意案涉土地出让。12月,甲以办理房产证为由从某局借回案涉土地使用证后一直未归还。
2003年5月,某局向乙送达办理纳税通知,要求乙补缴154万元土地出让金,乙未予办理。2008年5月,某局又向乙送达《划拨地补办出让缴交出让金通知书》《缴纳契税通知书》。同年6月,乙的债权人丙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案涉土地并代为缴清了154万元土地出让金和4.6万元契税,乙对此不予认可并于2010年4月向某局发函称丙假冒其名义代缴,要求停止办理过户。2013年4月,甲向某局发函,要求撤销案涉土地转受让申请、停止办理过户;同年5月,人民法院在乙、丙债务纠纷诉讼中裁定将乙的大部分股权过户至丙,丙随即更换乙的法定代表人,并致函某局尽快办理案涉土地过户。2014年1月,某局要求甲提供办理过户的书面申请及案涉土地证原件被拒绝后,向市政府提交了撤销案涉土地出让审批请示。市政府批复同意撤销原出让审批、退还丙代缴的出让金。随后,某局向甲、乙发出《关于办理划拨土地转让业务退档的函》,将土地转受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退还。
乙认为,甲、乙之间的土地转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已转化为其与某局之间的土地出让关系,甲的拒绝行为不影响出让合同履约,某局无权单方解除出让合同并退档。随后,乙于2015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局交付案涉土地和产权证。某局认为,其并非案涉土地转让行为当事人,仅是案涉土地转让的批准和登记机关,负有交付土地义务的是甲;在甲拒绝提供登记办证材料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转让合同情况下,其无权强制办理案涉土地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与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出让关系,但是,甲、乙先后提出停止办理转让审批和过户,乙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曾不认可丙代缴行为),市政府撤销原审批后已办理退档手续,表明双方之间的土地出让关系已解除。随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不服,提起上诉。
疑 惑
如何规范划拨土地转让中不动产登记行为?
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