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履行生效裁决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是否受影响?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04期文章

(一)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
(二)多份合同如何在一案中提起仲裁申请
(三)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
(四)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一)
(五)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二)
(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种表现形式
(七)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制度
(八)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
(九)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

当商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若败诉方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决,胜诉方则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种情形下,败诉方涉诉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信息将被公众所知。若败诉方不服仲裁裁决想采取救济途径,同时又不想涉诉信息被公众所知悉,那么,其可先行主动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再行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此达到对自身权利救济的目的。本文将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是否会因其自动履行裁决的行为受到影响这一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应当视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义务的履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败诉方则对生效裁决负有履行义务。因此,我们理解无论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是因强制执行而被动履行,则均应当视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义务的履行。

二、法院应根据法定撤裁事由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列举了六项(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当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时,法院应当也仅能对裁决书是否存在法律明确的六项法定撤销事由进行审查,以此来决定裁决书是否应被撤销。因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并不阻却其对自身权利的救济。

例如,在(2019)浙01民特22号案中,申请人田兆辉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18)杭仲裁字第531号裁决书的请求。被申请人阮绵东答辩称田兆辉已经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表明其认可仲裁裁决程序及实体裁决,亦表明其放弃诉讼权利,现又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善意原则。然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和严格限定。关于田兆辉和阮绵东之间就《房屋转让居间协议》项下发生的纠纷,已由杭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田兆辉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需证明存在法定事由。经法院审查,该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田兆辉要求撤销(2018)杭仲裁字第5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从该案例可知,我们理解,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审查时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撤销事由判断裁决是否应被撤销。

三、已经执行的生效裁决,如果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执行回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可知,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若被法院裁定撤销后,对已执行的财产是可以申请执行回转的。

例如,在 (2018)渝0238民初1653号案中,原告巫溪县司法局依据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巫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易海燕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后将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原告向被告多自动履行了15万元的款项。根据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原告向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从该案可知,原告依据原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义务后其申请再审的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对于原告依据原错误判决已自动履行的款项可以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虽然本案非仲裁案件,但法院的裁判规则是可以同理适用到仲裁案件中的。因此,我们理解当事人即使自动履行裁决义务后,若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已履行的财产,仍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回转而获得救济。

结论

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决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义务,然而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且二者属于不同的事项,一项是执行范畴,当事人应履行法律文书的强制义务,一项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裁决书的挑战权利,也即对自身权利的救济。因此,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决后,在《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裁决确有错误被法院裁定撤销后,对已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执行回转或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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