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98期文章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就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书面协议,但实践中各方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可能认识不够,担心和解协议无法保障各方的利益。本期我们将简要介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或通过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或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而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也可申请恢复执行
1.签订和解协议并不代表原执行程序必然终结。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如认为和解协议更符合其期待利益,则可以直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包括主张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2.瑕疵履行责任所涉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在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明确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建议在协议中提及双方无其他未尽事宜,以免对后期追责造成障碍。
3. 申请恢复执行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是二选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时,需要慎重选择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发布)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由此可知,并未限制针对撤销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但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851号案件中,在执行中上诉人喀左宏盛矿业有限公司与张玉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现上诉人对该调解协议请求确认无效、撤销该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判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法院认为,上诉人如果认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有不妥之处,可不予履行,恢复执行程序即可。不必进行诉讼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书》或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书》无效。故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其起诉。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起诉讼,且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其必要性。
四、律师小结
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者其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难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推进执行进程。但需留意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应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可要求恢复执行,但需留意申请时间限制。
文/叶秀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