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有哪些?承担哪些责任?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有哪些?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时因招标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投标报价远超招标人预期等情况时,经常会发生招标人在启动招标工作后却未能将招标流程进行到底的情况,但是很多人不明白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有哪些、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法终止招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招标;
(二)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终止招标;
(三)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缺乏竞争性而终止招标;
(四)因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终止招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而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
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因终止的阶段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终止招标的,无论是否合法(对于施工、货物和勘察设计招标而言,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招标的视为合法终止招标),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即可,并无其他法律后果;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后终止招标的,除属于合法终止招标情形外,将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后终止招标的,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一是无法确定中标人(如果在中标人确定前终止招标);二是无法签订合同(如果在中标人确定后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发送中标通知书;在确定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属于明显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的投标人损失一般包括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费用;对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甚至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终止招标的刑事责任,但是导致终止招标的行为是很有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比如,招标人有以下行为的,不仅可能导致不得不终止招标(如果招标流程尚未结束),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人合法终止招标的,一般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系因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导致不得不终止招标,重新招标的,过错方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欺诈行为骗取中标等)。
终止招标的时间和程序
招标活动在所有流程结束之前均由招标人单方主导,是否继续进行主要由招标人自行决定,第三方无法强制干预。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在投标文件提交前的终止招标,但是事实上,招标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招标人都可以终止招标,只不过引发的法律后果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也就是说,在进行施工招标、货物招标或勘察设计招标时,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提前终止招标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具备合法终止招标情形的除外)。即使终止招标时,投标人并未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关于终止招标的程序,现行法律仅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终止招标的程序做了规定,即: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而对于在此之后终止招标的程序,则未涉及。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后终止招标是持限制态度的。相对于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终止招标,在投标文件提交后终止招标可能损害投标人利益,从而引发大量纠纷。对相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可能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甚至被招标人非法滥用,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