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原理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凡试图怀疑这个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

但譬喻和雄辩之辞用得够多了:伦理科学并非靠此类手段可以改进。

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因此在一开头清晰明确地讲述它意指什么,将是恰当的。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意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意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

(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

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

当一项行动,或特别是一项政府措施,被一个人设想为符合功利原理,那么为论述方便起见,可以想像有一类法规或命令,被称为功利的法规或命令,并且如此谈论有关行动,把它当作符合这样的法规或命令。

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当做的。也可以说,去做是对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去做是不错的:它是一项正确的行动,或者至少不是一项错误的行动。应当、对和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义的,否则没有意义。

这个原理的正确性有没有遭到过正式的非议?应当认为它曾遭到那些不知自己所云为何的人非议。它是否能由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应当认为不能,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据之链必定有其始端。给予这样的证据既无可能亦无必要。

活生生的人,不管多么愚蠢或堕落,并非或未曾在一生的许多、或许绝大多数场合不遵从这个原理。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决定人们在一生的绝大多数场合一般都信奉这个原理而无此知觉。这即使不是为了规范他们自己的行动,也是为了评判他们自己的以及别人的行动。与此同时,倾向于全心全意地、无保留地信奉它的人却不多,或许甚至在最有智慧的人中间也不多。至于未曾在这个或那个场合与之争辩的人就更少了,原因在于他们并不总是懂得如何应用它,或在于他们怀有自己害怕加以检验的或不敢放弃的偏见。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思想行为方式是对是错,最罕见的人类品质是首尾一贯,始终如一。人的天性就是如此。

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个原理本身抽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他的论辩假如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不是证明这个原理错,而是证明按照他所设想的应用,它被误用了。一个人有无可能移动地球?有的,但他首先必须找到另一个地球供他站立。

要依靠论辩来否定这个原理正当适宜是不可能的;但由于已经讲过的原因,或者由于对它特有某种混乱或片面的看法,一个人可能恰巧倾向于不喜欢它。在此情况下,如果他认为值得费神去澄清在这样一个问题上的观点,那么他可以按照下面几个步骤去考虑,或许最终会变得接受这个原理。

(1)让他自己搞清楚,他是否希望完全摒弃这个原理?倘若如此,就让他去考虑他自己的所有推理(尤其在政治问题上)能够是什么样子的?

(2)假如他希望完全摒弃这个原理,那么让他自己确定,他是否将在没有任何原理指导的情况下去判断和行动?或者,是否有他将据以判断和行动的任何其他原理?

(3)假如有,那就让他自己去彻底查清楚,他认为自己发现的原理是不是独立的、可理解的原理?或者,是不是并非一项纯粹文字游戏式的原理——一种空话,说到底恰恰只是道出了他自己那毫无根据的情绪,也就是那种倘若发生在别人身上他就可能会说成是任性的东西?

(4)假如他倾向于认为,他关于一项行动的看法中所包含的、完全不理会其后果的赞许或非难,足以构成他进行判断和采取行动的依据,那就让他扪心自问:是否他的情绪要成为评判其他每个人的是非标准?或者,是否每个人的情绪有同样的特权成为它自身的评判标准?

(5)在前一情况下,让他扪心自问:他的原理是否专横独断,是否对所有其余人类有敌意?

(6)在后一情况下,是否并非无政府(anarchical)状态?是否各个不同的是非标准照此不会多得如同芸芸众生难以计数一般?是否甚至对同一个人来说,今天对的事情明天(性质丝毫未改)不会变成错的?而且,在每一情况下,是否整个论辩无休无止?是否当两人说“我喜欢这个”和“我不喜欢它”时,他们(按照这样一个原理)能有更多的话说?

(7)假如他竟对自己说——否,因为他主张当作标准的那种情绪必定依据思考,那就让他说说这一思考取决于哪些特质?假如取决于那些同行动的功利有关的特质,那就让他说这是否并非抛弃他自己的原理,求助于他用此来与之对立的那个原理?或者,假如不是取决于这些特质,那么是取决于哪些别的特质?

(8)假如他竟赞成调和,部分采用他自己的原理,同时部分采用功利原理,那就让他说说他将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之?

(9)一旦他自己确定了采用程度,就让他扪心自问,他如何向自己证明应当在此程度上采用?为什么他不在更大的程度上采用?

(10)就算承认功利原理之外的任何其他原理正确无误,即一个人遵从这一原理正确无误;就算承认正确一词可以具有与功利无关的含意(事实并非如此),仍然要他说说是否有动机之类事情(一个人可以怀抱这一动机而遵从其命令)?假如有,那就让他说明这一动机是什么?如何把它同那些贯彻功利命令的因素区别开来?假如没有,那就最后让他说说这别的原理能够有利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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