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系列之12:如何认定协议管辖“约定不明”? 2024-07-30 08:04:46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9期文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议管辖应满足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协议管辖条款却往往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因“约定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无效。如何认定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获得一些启发。一、“相关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守约方所在地”属于约定不明协议管辖的目的在于双方合作之初即能够对合作产生争议时管辖法院有所预期,因此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诸如“相关法院”“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等约定,均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应适用法定管辖。二、法院名称不准确并不当然属于约定不明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约定由“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起诉后,被告往往以不能明确具体法院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名称不准确或不规范的并不当然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合同纠纷案件中,判断管辖协议条款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因约定不明而属无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管辖协议时的本意。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名称不准确或表述不规范,并不当然属于约定不明确。只要在起诉时根据管辖协议或者管辖条款,能够合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且该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可以认定管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1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加多美公司和芯蚁公司在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第九款约定:“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上述管辖条款约定的“成都市人民法院”表述不规范、不准确,但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具有将纠纷交由四川省成都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可见,芯蚁公司提起该案诉讼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四川省范围内对该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案符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原审原告芯蚁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涉案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该约定合法有效。三、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条款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合同中常常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在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由于合同条款不能体现签订地或实际签订时遗漏签订地信息的填写,导致合同签订地不明。此时,该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需要证明实际的合同签订地。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宁市国新控股有限公司与周亚、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国新公司与周亚于2012年1月8日签订的《展期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唯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尽管《展期协议》中没有明确注明合同签订地,仍然不影响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关于《展期协议》的签订地,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舟山长鑫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寰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中,双方约定,寰隽公司与长鑫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是该合同对合同签订地的表述仅为“上海”。浙江省高院认为,因上海市有多个区域的基层法院,故该合同对争议管辖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四、当事人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认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关于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39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定牌协议》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可在起诉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定牌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表明,双方当事人选择起诉方上海洛佛公司住所地法院为该案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上海洛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对涉及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可以明确地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五、小结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探知,人民法院在判定协议管辖是否明确时会在探究真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一般会在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目的、合同类型、交易习惯等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判断。但何者为明确,由于不存在统一标准,难免存在不同认定的情形,因此在起草管辖条款时应更为慎重,避免给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的一方可乘之机。文/张远洪律师 赞 (0) 相关推荐 常见争议解决条款之效力辨析(上) 作者: 李崇文 金光辉 陆迪 引 言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1]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即争议解决条款,系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般争议解决条款[2]通常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 ... 合同纠纷系列之18: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瑕疵拒付物业费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5期文章 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业主有时会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物业费,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当理由"的认定, ... 合同纠纷系列之17:业主如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3期文章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 ... 合同纠纷系列1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57期文章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变更"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 ... 合同纠纷系列1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54期文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生活中较为常见,针对分期付款有特别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分期付款中常见的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等特殊制度让这类纠纷更具独特性.本期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 合同纠纷系列13:悬赏广告纠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51 期文章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合同纠纷系列之11:合同中约定的单方变更权不一定有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8期文章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合同会约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或采 ... 房屋租赁专题之4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房屋交付的认定规则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20 期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系出租方向承租方让渡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合同,租赁物的交付是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因出租方未履行交付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对于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诉讼处理|审判研究 李峰 杨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以房抵工程款"(以下简称以房抵款),主要指工程发包方将房屋以一定价格抵偿需支付的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或因资金紧张,或因商品 ... 最高法司法观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尽管有学者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等文件中来看,我国对不动产纠纷采取较为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