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但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依法应当审核但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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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笔者共分析了立案、听证、集体讨论三个重要的程序问题,今天分析了第四个:法制审核。再加上,昨天推送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对照解读。这样,程序上的重要问题,基本上都分析过了。分析的方式,侧重于权威教材和司法实践观点,以及个人积累认识。理解这些程序问题,既要掌握实施步骤、方式和内容,也要掌握或认识这些程序中的哪些关键动作不能不做或不能做错,还要掌握如果做错了,法律后果是什么(会不会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如果后续有空余时间,笔者考虑做一个视频课件,对程序问题进行更全面的讲解(支持的同事记得在文末点赞、在看)。大家无论是自己讲课,还是具体办案,在这几个方面都需要有清晰的认识。本文文末是往期对新法的个人理解分析,其中,个别观点随着学习深入,也在调整。所以,大家在阅读过程中,尤其需要多分析为什么,还有哪些观点,理由靠不靠得住。

关于“依法应当审核但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处罚法规定的是:不得作出处罚决定。问题是,如果作出了处罚决定,怎么办?这就是涉及到这个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属于程序违法,那么必须补救(比如重新走一遍正确程序);如果属于程序瑕疵,那么可以不补救。笔者在无讼案例网上搜索“未经法制审核”,共提示21个行政案例。其中有3个案件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提到了法制审核,其中2个案件(案例二、案例三)认为应当审核未经审核的,判决程序违法,而案例一观点相反。这说明:一是,通识理解法制审核属于内部程序,这一点没有争议。二是,有的法院认为这个内部程序不会对外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产生影响,而由的法院则持不同理解。三是,作为执法人员,在理解这个问题时,有必要全面认识,多掌握当地法院的有关裁判观点。

案例一:(2018)豫01行终753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内容不全、无审批负责人签字问题,被上诉人明确称其进行了法制审核、否则无法签发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本院认为即便被上诉人内部法制审批手续存在瑕疵,也仅系内部程序问题,对外并不会影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及其效力,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案例二:(2019)豫0425行初36号。郏县人民法院指出,关于郏县江伟超市在庭审中提出的未经立案审批、未经案件审核批准、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等问题,均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内部程序问题,可不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本案二审(2020)豫04行终103号判决书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中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法庭提交其立案审批、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未提交,不能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三:(2020)豫1623行初6号。商水县人民法院指出,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被告提交的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上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栏没有负责人签名显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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