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开票,我才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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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已经深入人心。相对于交付货物、付清款项而言,显然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

但实践中,“先开票后付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交易习惯,甚至写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销售方未先开票的、购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因此,当买卖双方因支付货款纠纷诉至法庭时,买方常以卖方未开具对应发票作为抗辩理由。当然了,如果是因为买方故意不提供开票信息阻碍开票的,很难以此理由来作抗辩。

实践中也引发讨论,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该问题需要细分以下情形处理。

情形一

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可拒付”

针对该情形,普通买卖合同中未开具发票,一般不构成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但特殊买卖交易除外。

其背后的法理是,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与付款,二者形成对待给付,而开具发票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当卖方已提供全部货物,未开发票不足以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部分特殊买卖交易,开具发票是完成交付的前提之一,此时开具发票则摇身一变成为合同主要义务,买方可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拒付款项。

情形二

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可拒付”

该情形下,未开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理由存在一定争议,赞成与反对的观点均有。

部分观点认为,即便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未开发票也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理事由。结合合同的目的,应当将合同条款理解为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期限,付款方享有期限利益,应当在开具发票后的约定期间/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先开票后付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尊重。所以,双务合同下买方可以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支持不予支付货款的抗辩。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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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案情简介

A公司将某一工程的路灯安装工程分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价款等内容,并约定B公司须按照中间结算工作量向A公司开具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及时将开具的发票送至A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后方可付款。后经结算,双方约定A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欠款。但A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履行,故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确实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对于其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先向A公司提供发票再支付工程款的辩解,不予支持。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路灯安装工程,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A公司的义务则是依约支付工程款,而开具发票仅是B公司收取工程款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故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开具发票仅是B公司收取工程款的附随义务,从而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背离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双方签署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B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已经成为其主合同义务,现B公司未履行其开具发票的先合同义务,A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故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应支持,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之下,司法实践的确存在争议。实践中如碰到此类争议,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地司法实践进一步判断。

故,建议各位在交易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如已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应当注意留存发票的交接记录等证据,预防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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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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