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梦想成真 金融机构身份落实
据悉,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消息仍待正式文件公布确认)
这是最高法自民间借贷新规发布以来,首次就适用范围作出批示,司法上确认了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的身份。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多年梦想成真,金融机构身份得以落实。
而业内热议已久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主体对金融借款纠纷的审判标准也得到明确答复。在此之前,多地法院已采用新规审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案件。
从司法判例来看,多数法院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依然采用传统的两线三区标准。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法诉业务推进,业内陆续披露了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给金融机构的定价和诉讼业务造成较大困扰。
从2020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为佰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罚息,综合利率为29.2%,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按照原告庭审中主张按15.4%计算予以支持,因此业内出现“融资租赁适用4倍LRP”的观点。
最高法定调后,金融的归金融,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对金融机构的获客、利润带来的影响。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只要做到绕开“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做到“回归租赁本源”,问题也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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