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解读】概念中已经点出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因管理中本人指的是被管理人。
二、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解读】这其实就是“无因”的含义,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基于签订的生效保管合同保管物品属于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以上两种情形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图
【解读】这是强调需要具备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第一,如果错把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则不满足此条件,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这里的谋利益可以是仅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损失,也可以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同时兼顾自己利益受损。
3.为他人管理事务
【解读】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第一,如果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不满足此条件;第二,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例如冬天去大马路上扫雪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特定的受益人。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对其管理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第一,无因管理不要求事情一定要做好做成,例如张三帮忙给邻居家李四灭火,只要有帮助灭火的行为即可要求邻居偿还必要费用,造成的损失也可请求李四适当补偿,不一定要成功将火扑灭;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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