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说长阳】从加盖官印到附粘契尾——反映“民写官验”形式变迁的李氏地契

地契——买卖土地双方所立的契约,是民国及以前中国民间数量最多、且最为人重视的民间文书。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地契事关土地所有者世代所有权,经官方认可的地契合法性可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故而民间往往将地契视作生命呵护、珍藏、传承。一度,世代相传的地契数量巨大,可以海量计。
1949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土地改革的完成,代表土地私有制的地契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此后,当大多数地契陆续被人们遗弃时,残存的少量地契作为一种历史文献又凸显出它宝贵的价值,纷纷得到了妥善保护。长阳档案馆现存的几十份清代地契,正是“破四旧”期间,长阳老一辈档案工作者和基层干部,以睿智的眼光,从民间抢救保护下来的。
长阳档案馆馆藏的清代地契,主要分为两种:白契和红契。所谓白契,是指仅仅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但没有经过官府进行验核的地契。而红契,则是指经过官府进行验核后的地契。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另外一种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经州县收税认可之后,又由布政司(相当于今天的省政府)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
长阳档案馆馆藏的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李维周买田契约及乾隆三十四年湖北布政司颁给李维周的契尾右联,即是反映清代中后期地契“民写官验”形式变迁的珍贵文书档案。
清代乾隆三十一年时,长阳人李继祥年老无子,按照封建社会的家规,他的田产不得由外姓继承,也不能随意出售给外人。他的选择只有两种:一种是优先赠予或出售给李姓亲房或族人。另一种是亲房或族人不买,可再卖给“田邻”。可能是出于对这种继承、买卖制度的不满,尽量给他的女儿留存一点财富,李继祥最终决定出售而不是赠予他拥有的土地。按照亲房优先的原则,既是李继祥堂孙(本人兄弟或堂兄弟的孙子),又是田邻,且有购买力的李维周最终成了买主。当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众多乡邻的见证下,卖主李继祥亲笔书写了地契,相关见证人进行画押确认。其契文为:
立卖田约人李继祥,今因年老无子,祖遗田地无人住种,情愿请凭中人在内,将祖遗坐落地名安场岭东旱田壹分,先尽亲房人等。不买,后尽田邻、堂孙辅周买管住种。买主出价银肆拾壹两整,卖主亲手领讫明白,傍人不得生端议论。田内随载钱粮,夏麦四升,收户完纳当差,脱业画字,一并在内。恐口无凭,立此田约,买主子孙永远管业为据。
其界:东抵大沟李盛远连界;南抵岩坎曹祥野连界,直上买主大岭;西抵大岭,直上横过祖茔高坎,买主窖石为界;北抵过路口岩直上窖石,直上,下窖石为界。四界明白,并无包卖他人田地。
永远为业。
凭堂侄:李怀安、李在中、李克正、李得象、李国钦。
凭中人:李克茂。
凭田邻:曹祥野、李盛远。
凭  亲:刘正臣。
凭堂孙:李功成、李玉珍、李玉助。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卖主亲笔。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这是清代认可的土地管理方式。这份地契的订立,已经确定了田地的四界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经过了“田邻”和族人、村民的公证,看似买卖手续就此宣告结束。然而,这份地契还只是一份“白契”。按照当时的规定,要使这份田契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必须得到官方的认可。
所谓认可,就是必须经官方核验,方能得到法律保护。官方核验的核心,在于收取契税。在不同时期,契税有不同的收取办法。如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政府制定的契税法就规定,断卖契需交税9%,典契交4.5%。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订税则,改为断卖契每两征洋银6分,典按契每两征洋银3分;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又进行加税,规定断卖价每两征银9分,典价每两征银6分。
今天我们看到的李维周买田契约上,加盖有数枚官印。据笔者师兄、青岛市工艺美术大师、青岛北部画院副院长李继伟先生鉴定,这枚官印的印文为“长阳县印”,以满汉两种文字镌刻而成。这无疑说明,李维周与李继祥订立买田契约后,是按规定向官方缴足了契税,所以才会盖有官印。
然而,不同于清代早期仅由州县盖章认可的红契,这份契约同时还粘贴有湖北布政司的契尾右联(左联为布政司存根)。这份契尾是据模板统一印刷的空白契尾填制而成的,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契(尾)
湖广湖北武昌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奉部院抄:案乾隆拾伍年正月初伍日准户部咨,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税。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布政印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换改。等因奉旨,依议钦此到院,行司奉此相应昭式,印刷契尾,分发各属,一体遵昭办理,毋违。
计开:业户李辅周买李继祥地/田/房/山,坐落  亩间,用价银  千  百  拾  两  钱,纳税银  百  拾  两  钱  分  厘。
布字庚壹百陆号。右给    府业户      准此。
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从契尾上的说明文字,以及契尾右侧、田契左侧印文(长阳县印)可合二为一来看,此契尾系当时湖北布政司印制、预盖有布政司印章,委托州县颁发(在业户缴税时)。在李辅周缴纳契税后,当时的长阳县衙除在契约原件上盖上官印外,还代表布政司填写契尾,将契尾右幅粘连于田契之尾(左),并加盖骑缝章。这是清代中晚期“红契”实行粘连契尾方式的直接印证。粘连契尾,是对地契“民写官验”方式的强化,对契税征收的规范化。值得一提的是:契尾右幅中本应填明的项目,却保留空白。这是因为交易项目、地点、交易价格在契约上已经载明,右幅(业主留存)毋庸赘述,但左幅即作为官方持有的存根上应该有所记录。而缴纳税银数目、业户所在府名称、业户姓名,虽然右幅没有载明,但左幅必不会不载明。
对比契约和契尾的落款时间可知,李辅周于乾隆三十一年与李继祥订立“白契”,直到三年之后才变为“红契”。这是因为李辅周的无谓和拖延遇上官府的敦促?还是申办“红契”流程多、效率低?笔者不得而知。
这两份清代乾隆年间的地契档案,充分了印证了清代中后期地契“民写官验”形式由单纯加盖官印到附粘契尾的历史记载。包括这两份地契档案在内的长阳清代地契档案,是研究清代民法、赋税史、财政、行政管理,乃至长阳民风民俗等方面的重要文献,有赖于老一辈档案工作者和有识之士悉心保存才流传至今,值得永续珍藏,并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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