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父母更需要儿女温柔以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9日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每个老人最大的愿望;年迈时有儿女陪伴,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这是每一位老人的期盼。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更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是,近些年见诸报端的新闻,老人有子女却无所依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赡养老人的案例一经报道,免不了有社会各界人士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批判。显然,不赡养老人不仅仅会受到道德批判,严重的可能涉及违反法律。
近些年,我国关于老人赡养问题的法律法规愈发完善。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让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落到实处,一方面需要司法部门履职尽责、积极调解,对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子女及时依法作出判决,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以案说法,告诫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提醒老年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虽然给予了老人维护权益的保障,但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始终有限。有的领域适合由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而有的领域则不适合或不能指望完全由法律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其中就包括婚姻家庭的某些领域。
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赡养义务,但若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对老人而言反而是一种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赡养老人”更需要道德支持、约束。
也唯有真心赡养,才能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而要让子女心甘情愿地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更多地应当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要让子女及其他后代懂得感恩、回报,体谅并理解老人的辛苦和需要。尤其是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
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才是较好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赡养问题的正解。
如今,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越发严峻,老人赡养问题不只是“家务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这种现实问题,我们除了用法律进行约束、保障,用呼吁营造氛围,出台配套的相关政策,让老人老有所养,更应该是迫在眉睫的需求。
曾几何时,我们年幼弱小,是父母为我们遮风挡雨,守护我们成长。如今他们老了,更需要我们、需要整个社会对他们温柔以待!
(本报记者 洪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