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关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放宽农村政策,进一步搞活了农村经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有些地区却出现了轻视农业和粮食生产,盲目抓钱的倾向,甚至出现荒废承包土地和在承包地上建厂、盖房等不良现象。

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和解决这类问题?有的认为,近几年农业发展很快,“无农不稳”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剩下的问题是解决“无工不富”和“无商不活”了,农业和粮食问题可以松口气、松点劲了。也有的认为,农业和粮食很重要,其余都是次要的,农民应当以农为本,应当搞“劳力归田”,把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都拉回到农田里来。还有的认为,现在农村已土地承包到户了,农民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国家和集体就用不着再操心了。显然,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如果照这些意见去办,非把农村经济搞糟不可。

我认为,在对待农村经济的形势和目前出现的新问题上,必须澄清以下几点认识。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不等于否定农业的基础地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主要是在农村大力发展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并使非农产业在农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是农业在农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业的基础地位被否定或被动摇。这是因为:(1)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比重上升或下降,指的是相对数而不是绝对数。就农业产量的绝对数来说,不是下降而是逐步上升,它只是相对于农村经济总量来说,比重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个趋势是一切经济发达国家都曾走过的道路,并不是坏事,而是大好事。(2)所谓以农业为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农业是非农部门独立化和发展的基础。既然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是在农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使非农产业有更大的发展,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正是农业基础地位和作用的充分体现,而决不是相反。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不可因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而忽视农业生产,又不要因强调农业重要而不敢大力发展非农业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二、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不等于放弃对土地的管理。目前,农村有三分之一的剩余劳动力,有待于向

非农产业转移,但由于国家和集体财力有限,难以解决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此,凡是农民个人离开土地自谋职业的,我们都应当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决不能对他们说三道四“泼冷水”,更不可搞什么“劳力归田”运动。但是,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不薏味着允许农民废弃土地或破坏土地资源,并

不薏味着国家和集体可以放弃对土地的管理。农民既然承包了集体的耕地,那么就必须把这些耕地种好管好,为国家和集体担负应尽的责任,决不允许荒废耕地和乱占耕地。有些农民因主要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无力对承包地进行耕种的,应当根据土地转包的有关政策规定,转包给其他农民耕种。这既有利于非农产业人员集中精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又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专业户的壮大。因此,一定要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的转包工作,以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

三、重视粮食生产不等于重走“以粮为纲”的老路。我国是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吃饭是个头等重要的问题,粮食问题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提高、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国家政治的安定。因此,必须把粮食生产抓紧,决不能有一时一刻的麻痹松劲思想。但是,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重新回到“以粮为纲”的老路上去。所谓“以粮为纲”,就是不分时间、地点,不看具体条件,规定农民全体都从事粮食生产,土地全部用来种庄稼,大搞“人心思田”、“劳力归田”、“围海造田”、“毁林造田”、“填湖造田”

等“左”的一套。这是一种排斥多种经营、专搞单一粮食生产的小农经济思想,它与我们强调粮食的重要性而又主张多种经营的大农业观念是根本不同的。我们的一贯方针是: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

多种经营。并且,力求在粮食不断增长的同时,使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的比重不断有所上升。因此,我们决不可将重视粮食生产与“以粮为纲”混同起来,既不要因纠正“以粮为纲”的错误而放松对粮食生产的管理,又不要因强调粮食生产的重要而不敢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四、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不等于不要国家计划指导。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出现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新格局,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要保持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只有经营自主权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国家计划的指导。当然,要实行的国家计划,不是那种单一的指令性、强制性的计划,而是通过经济杠杆和经济合同而对农民实行引导的非强制性计划。具体地说,在目前农村中,就是要通过农副产品定购合同,使国家计划和农民的生产衔接起来,把农民的自主经营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因此,国家要善于运用与农民签订的经济合同,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地纠正某些不良倾向,引导农民按照国家预定的计划搞农业生产。在处理二者关系问题上,既不要把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理解为农民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国家无权过问,又不要把国家计划指导理解为国家行政对农民进行瞎指挥,而是要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越性,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此文发表于1987、4、25  经济研究1987年第六期,佳木斯市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署名王振岳,中共佳木斯市委党校政治经济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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