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作出前应保证征收项目符合“四项规划”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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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理应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依法作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四项规划”。那么“四项规划”该如何理解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才能更合理有序地进行。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来说,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三)城乡规划

符合城乡规划能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更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展布局、功能分区、交通体系等等。

(四)专项规划

一般的城市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等。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必须保证征收项目符合“四项规划”,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正当不合理的征收,也能够促进城市更好地发展。

The End

蓝秦律师团,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队,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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