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再以事后补缴方式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缴费年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再补缴社保存在很多条件,还是很困难的,可能涉及以下具体情况:

1、不进行社保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该情形在法理上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国家社保基金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会被认定为超过行政时效,不能补缴社保。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该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缴费年限短缺引起养老金减少等等损失。

2、进行了社保登记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这属于社保费征缴的问题,按照通行的行政法理论,所谓行政征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及法定性。行政征收行为没有时效限制,因此社保征收机构依《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责令补缴行为亦无时效限制。

因此,职工有权要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未缴纳到位的社保费进行强制性征缴,补足5年未缴纳社保。社保机构不处理即为行政不作为。就算已经计算养老金待遇,根据行政复议的程序,职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能够在单位退休,肯定在单位参保,即单位的违法行为到退休时已经中断,不是继续存在、不是连续行为,而且如果是在单位参保前的欠费,后续的参保缴费肯定能够发现原来没缴纳社保费,由此可以基本判断原来5年没有进行社保登记,所以要求单位补缴前5年的社保应该会被认定超过时效,只能通过起诉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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