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签订“分手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谈到“分手补偿”,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实践中,很多情侣分手时可能会签订分手补偿协议,承诺分手后,由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关于这类协议,可能很多网友会有疑问:法院对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会认可吗?
大壮和小美在2014年到2018年期间热恋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在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双方相处四年,感情破裂,协商分手,本人愿意给小美10万元作为和小美相处四年的补偿;分手后,双方互不相干,不再干扰对方。”大壮和小美还邀请了共同的好友见证协议签订过程。签订协议后大壮立即给了小美4万元,并向小美出具了一张欠条,写到:“今欠到小美6万元整,此款于2018年8月30日还清”。但是欠条到期后大壮却拒绝支付6万元补偿款给小美,于是小美把大壮起诉到法院,要求大壮继续支付6万元补偿款。(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改编)
恋爱分手时,双方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有效吗?小美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壮与小美签订的协议是双方为妥善解决同居期间的相关事宜而达成的合意,大壮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协议的约定应该属于有效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且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为有效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大壮向小美支付6万元。
律师观点
很多情侣在分手时,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会对分手补偿费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如果成年情侣在分手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而签署的补偿协议,在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说反悔就反悔。
本案判决的关键问题是签订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是自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签订分手补偿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反之,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则双方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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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