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不可将监察官简单理解为提高地位、增加收入,更不是提供特殊待遇
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注重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刘呈祥
速读
授予监察官这一光荣称号,既是一种荣誉和待遇,更意味着责任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和厚爱转化为依法履职的不竭动力,断不可将监察官职业保障简单理解为提高地位、增加收入,更不是提供特殊待遇。应当深刻认识到,制定监察官法是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牢固把握“责任法”定位,重点关注如何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致力于担负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注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要切实做好职业保障,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让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支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规定,明确了职务保障、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工资福利、权利救济等内容,支持依法履职、敢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释放出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明确信号。
强化履职保障,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党中央高度重视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监察官法作为一部责任法,在重在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的同时,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借鉴相关立法的通行做法,设置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以专章的形式对监察官职业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此外,在总则中明确了“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强调“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但通过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而且明确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进一步强化和维护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完善监察官权益保障制度,构建职业保障体系。监察官法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科学系统设计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在监察官的职务保障、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工资福利、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职务保障。明确了不得将监察官调离岗位的五种除外情形。第五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主要包括任职回避,任职交流,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等。二是履职保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该条第二款明确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官集中精力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三是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保障。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工资福利保障。明确了监察官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政策。五是权利救济。监察官对于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等等。
准确把握监察官职业保障,促进监察官公正安心履职、积极担当作为。授予监察官这一光荣称号,既是一种荣誉和待遇,更意味着责任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和厚爱转化为依法履职的不竭动力,断不可将监察官职业保障简单理解为提高地位、增加收入,更不是提供特殊待遇。应当深刻认识到,制定监察官法是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牢固把握“责任法”定位,重点关注如何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致力于担负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注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要切实做好职业保障,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让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支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