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第一次看到这个题目,小编内心的反应是:这也能写一篇文章?但是,当小编仔细看完全文,忍不住大声赞叹,这就是把一件事做到极致的样子了吧。对此,送上一句话,星星重磅实力创作,小编五星吐血推荐!*****
律师应该如何与法官打交道?
——谈律师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的专业技能
作为律师,你有没有遇到过“联系不上法院”的情况?当你想提前了解一下某法院立案所需的材料时,却发现找不到该法院的联系方式。又或者是,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但却一直打不通上面的联系电话。作为律师,你有没有遇到过“沟通信息有误”的情况?庭前,你已经给法院寄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者鉴定申请书。但在开庭时,法官却反馈根本没有收到你的申请书。作为律师,你有没有遇到过“沟通没有效果”的情况?当你想了解一下案件进度,得到的反馈总是“快了快了”或者是“暂时还没顾上”。当你想就案件争议问题与法官交流时,得到的反馈总是“会研究的”或者是“不便发表意见”。在诉讼圈,有一句比较流行的话,“法庭才是律师的战场”。其实,在法庭之外,律师还需要通过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办案人员的专业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交换案件的材料、推进案件的工作。否则,就会出现前面的各种“尴尬”情况,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工作目标,也会增加各方的沟通成本,甚至于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本文旨在结合个人办案过程中与法院进行专业沟通的得与失,就如何与办案人员建立联系、如何选择合适的沟通对象、如何用专业沟通推进案件工作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同行。同时,也希望律师与法官能够相互理解和体谅,共同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专业沟通机制而努力。与办案人员建立联系,既要能够打开专业沟通渠道,还要选择合适的沟通时间,并运用一定的专业沟通技巧,才能与办案人员建立沟通链接,让办案人员不会“不想跟你说话”。(一)打开沟通渠道: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和内部机制,获取办案人员的信息及办公电话。何谓“外部信息”?一种是官方信息,包括拨打通过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电话12368查询的办案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还包括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联系方式。另一种是网络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检索或在律师交流群内,寻找的热心律师整理的法院通讯录,但一定要先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何谓“内部机制”?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横向上,对外窗口主要是立案部门(诉讼服务中心)、内部办案的主要是业务部门,设有内勤负责与立案部门对接,设有合议庭负责承办具体案件;纵向上,上下级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案卷材料的移送和交接、而业务部门则是指导关系,下级法院业务部门可以就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的业务部门进行请示。如何利用前述信息获知办案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以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案件为例,我们的当事人仅掌握其债务人在某地法院涉及多起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且其债务人拒绝告知具体案件信息。接受委托后,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核实具体案件信息、联系办案人员,为此:第一步,我们通过拨打12368热线以及登录该地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官方网站查找,在前述途径未得到足够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信息传播的法院通讯录(切忌:不要通过非正常手段打探办案人员私人联系方式),“地毯式”搜索了三级法院立案部门的办公电话。第二步,我们分别拨打了三级法院立案部门的办公电话,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债务人信息核实了具体案件情况,并通过立案部门获知了案件承办人员信息及办公电话。第三步,我们通过立案庭告知的承办人员办公电话,核实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获知其他承办人员的电话(如立案部门告知的仅是承办书记员的电话,则还需要通过书记员确认主审法官办公电话)。此外,当立案部门并不掌握或者不愿意直接告知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办公电话时,可以通过先索要业务部门内勤的办公电话,再通过内勤联系办案人员。总结而言,只有充分利用外部公开的信息和法院内部联络机制,掌握具体案件的办案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我们才有机会打开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渠道。(二)选择合适时间:在法院办公时间范围内,选择符合办案人员个人工作习惯的时间。在办公时间联系办案人员成功的几率更大,但一定要注意不同地区法院的办公时间略有差别。例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过福建地区某法院下午三点上班、而吉林地区某法院下午四点半下班,如果律师按照北京的办公时间拨打电话,很有可能会“碰一鼻子灰”。如何查询法院的办公时间?我们可以通过百度检索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办公时间,或者是提前咨询当地律师。法院的办案人员除了要开庭审理案件、还要内部合议案件,除此之外,可能还需要不定期参加一些必要的党政工作会议或其他活动。如何确认符合办案人员工作习惯的时间?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庭审公开网或者法院开庭公告的排期,避开办案人员已有开庭安排的工作时间联系。当然,如果特别紧急的事情,则可以选择开庭之前的一个小时左右或者是预测开庭结束的时间联系,此时办案人员在办公室的几率较大。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直接与办案人员沟通确认符合其工作习惯的沟通时间和近期针对我们案件的工作时间安排,以避免他正在“静心”思考其他案件问题或撰写判决时,不合时宜的“打扰”到他。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沟通时间。一开始,笔者经常也是在遇到问题时就想着拨打办案人员的电话,但总是无果。后来,在与办案人员的联系沟通过程中,也慢慢摸索了一些确定办案人员沟通习惯的时间规律:一是记录首次打通办案人员电话的时间。因为法院的工作比较规律,如果没有开庭或者会议安排,这个时间点可能比较符合办案人员的时间习惯。二是记录办案人员主动打来电话的时间。办案人员一般是在有案件事实问题的情况下,会主动跟律师电话核实,这个时间点一般也是办案人员习惯于安排个人处理案件工作的时间。三是主动确认办案人员合适的沟通时间。律师可以坦诚的向办案人员说明,为了避免在不合时宜的时间“打扰”到他,与他确认适合联系他的工作时间。总结而言,提前确认法院的办公时间并且选择符合办案人员工作习惯的时间沟通,不仅可以提高与办案人员成功沟通的几率,也有利于节约律师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果。(三)掌握沟通技巧:利用当面沟通,建立“第一印象”;保持联络沟通,形成“长效机制”。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以后,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沟通技巧,真正的与办案人员建立良好关系。如此,才有利于接下来案件问题的沟通和工作的推进。一方面,选择合适的机会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树立专业律师的形象。以笔者办理的一起信用证纠纷案件为例,当了解到承办人员此前并无办理信用证案件经历的情况下,在拟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与承办人员沟通当面提交事宜,并借此机会,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我方拟提交的证据材料,就信用证的业务背景知识以及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向办案人员作了系统汇报。当律师争取到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的机会时,一定要于沟通前准备好沟通提纲,明确需要沟通的问题,备好法律法规、参考案例、证据材料,在沟通的时候要有理、有据、有节,结构化表达自己的观点,详略得当,不要在较短的沟通时间里无限扩展案件事实细节或参考资料的内容。当面沟通结束后,一是要及时落实沟通成果,无论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还是提交调查取证、鉴定申请,都要继续跟踪办案人员就前述事宜的最终结论;二是要注意办案人员关注的问题,针对办案人员在沟通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补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系统答复。另一方面,与办案人员定期保持沟通联络,避免遗漏案件的重要信息。因为法院“案多人少”,办案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极有可能会忘记一些有必要与律师沟通的情况,或者未能及时交换另一方提交的案件材料。例如,律师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后就向办案人员反馈了案件开庭时间的建议或者是系列案件合并审理的建议,在间隔一定时间以后,当办案人员再具体安排案件开庭时就很有可能会忘记律师的需求,导致律师的时间安排冲突或者紧张,又或者是其他当事人庭前又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可能涉及多批补充材料而忘记及时进行证据交换。前述情况,提醒我们律师要与办案人员定期保持联络,跟踪案件进展,避免遗漏信息或材料。法院的办案人员,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不同的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沟通对象,不仅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还可以节约双方的沟通成本。(一)书记员:“中转站”,了解案件进度、获取案件信息、交换案件材料。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3〕18号)第一条[①]和第二条[②]的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因此,涉及到案件的进展信息、开庭安排、证据交换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应当首先与书记员确认。为了跟书记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基础,律师要避免成为书记员“反感”的那一类律师,才能如愿实现自己的沟通目的,及时获取案件信息及材料。结合之前在法院实习的经历以及参加工作以后与书记员的沟通情况,笔者总结书记员最“反感”的事情有三件:一是律师庭前提交材料无章法,资料混乱;二是律师开庭时语速过快,无法记录;三是在案件归档时,发现律师提交的材料有缺失。因此,律师在与书记员的日常沟通及工作配合上,于庭前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和要求提供案件材料,于开庭要提前提供庭审发言的配套文字稿,于庭后要积极配合法院补充完善案件所需材料。(二)法官助理:“新生代”,法官“预备役”,抓住专业问题、进行专业对话。按照《法官法》第六十七条[③]的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判辅助实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可能直接来源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才是能够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的关键人物。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储备人选,多以年轻的法律人为主,更愿意就专业问题与律师进行探讨,倾听律师的意见。因此,律师可以积极主动与法官助理保持联系,帮助法官助理解决其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与法官助理进行专业的沟通,间接向法官传递律师的观点。(三)法官:“掌舵者”,案件的关键工作和问题,必须与法官确认和核实。按照《法官法》第八条的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也就是说,法官才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到案件的关键工作和问题,律师都必须要跟法官直接确认和核实,而不能仅仅是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确认收到文书,如调查取证、鉴定申请等工作。日常工作中,律师抱怨最多的就是,“无论是开庭还是庭下,法官根本不愿意听我把话讲完”。殊不知,法官也有他的苦衷,前几天,《庭前独角兽》发了一篇“怎么跟法官对暗号”的文章,法官的内心独白可见一二,虽然该文章是针对与当事人沟通的“吐槽”,但其实我们很多律师也存在相同的“问题”。法庭之外,法官之所以会很谨慎(或者说很被动、很不情愿)与律师沟通,一方面是担心被律师“过度打扰”,或者认为律师不会配合解决问题,进而担心与律师的无效沟通占用其工作时间;另一方面也担心律师没有“底线”,影响其客观中立的职业形象。所以,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一方面要注意边界感、分寸感,别让法官“误会”,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当事人立场上尽量客观的帮助法官解决问题,争取做好法官的助手,建立沟通的基础和需求。其实,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需要一个对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十分清楚的专业助手,律师其实是这个助手的最佳人选,但往往是因为律师没有赢得法官的信任,而错失了很多“工作机会”。因此,我们律师只要能够做到足够专业、足够客观,与法官建立沟通的基础,通过与法官就案件的事实及专业问题的沟通,是能够实现律师工作的目标,进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下文,笔者将举例介绍如何在不同阶段,通过与法官的沟通,在帮助法官解决问题的同时,实现律师工作的目的。总结而言,我们一定要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负责的事项内进行沟通,对于重要的案件工作安排,务必直接与法官确认,或者请书记员向法官核实确认。除了正式庭审以外,在庭前、庭后,乃至于庭审间隙,都有一些不错的沟通机会。律师只有善于抓住这些沟通机会,并加以合理利用,才能在做好办案人员“助手”的同时,有效推动案件的工作。庭前,律师与法院的沟通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了解案件信息及进展,以便于律师统筹安排案件工作;二是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以便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鉴定等;三是及时收取对方或法院的文书及材料,以便于及时了解对方诉讼策略或法院的工作安排。庭前沟通工作和案件信息的最大特点,是要根据法院的工作安排或对方提交材料的情况随时更新或调整。因此,要求我们律师在庭前一定要保持跟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确认法院对案件的工作安排和对方提交材料的情况,同时也要求律师及时跟踪落实我方提交的相关申请以及法院的最终处理意见。以庭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工作为例,沟通的Tips如下:第一步,同时准备好律师调查令申请和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并配套提供法律依据或支撑材料,也就是要先准备好沟通的素材。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检索核实当地法院是否有推行律师调查令的具体规定,如有则直接采用当地法院推行的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文书样式并按照其要求准备配套文件,同时也要准备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文书,避免当地法院不接受律师调查令申请时,可以争取由法院直接调取。第二步,持续跟踪法院对律师调查令或者法院调查取证的处理意见,在恰当的时候就调查取证工作作出说明。法官往往需要在庭前阅卷以后,才会实质性考虑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律师要先跟法官确认是否已经阅卷,如果已经阅卷则直奔主题就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没有阅卷则需要简单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说明,而后再向法官说明调查取证的必要性。第三步,针对需要调查取证的不同事项排列优先级,在具体沟通过程中可以优先争取最为紧要的事项。律师在准备调查取证事项时往往比较全面,但对于法院而言则需要评估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影响和重要性,在“百忙之中”选择其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须”的事项,因此律师在全面准备的同时也需要就不同事项的重要性进行排列并作出说明。总结而言,庭前沟通工作,需要律师持续跟踪、倾听并帮助办案人员打消顾虑,在共识中推进案件的工作进展。庭审,一直被认为是律师的战场。但是在开庭前后,甚至是在庭审过程中,除了正式的庭审发言,也存在一些与办案人员沟通的机会,只要善于利用,也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举例而言:在庭前会议或者证据交换环节,要根据办案人员关注的问题或者存在疑惑之处,及时调整正式庭审的表达策略。笔者曾经在办理一起涉及“通谋虚伪”交易的案件,我们以《民法总则》146条为依据主张双方表面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合意其实是服务合同。在庭前会议结束时,法官就提到“你们这不是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的合同吗”?针对法官这一困惑,我们意识到需要结合此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案例对案涉交易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证,可能会比直接以“通谋虚伪”的学理化论证更容易让法官接受。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经常会根据法官的要求当庭补充一些案件材料或信息。那么,律师在此时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该份材料的重点之处,避免在庭审时间本身就很紧张的情况下还让法官“大海捞针”,影响庭审效果。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律师也可以在法官整理卷宗或者交代书记员核对笔录准备离庭的时候,及时补充当庭未说清楚的问题或者未找到依据的内容,但切记务必简短!简短!简短!或者,直指已经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或者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否则,在庭审结束后再去找法官补充问题,可能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对于律师而言,庭审像一次大考,结束以后会感觉很轻松。殊不知,对于法官而言,庭审之后,其核心工作才刚刚开始,因为要“写判决”了。法官在合议案件或者写判决的时候,有些事实问题或者争议的法律问题其实是很需要重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补充说明论证的。大多时候,法官也会在庭后主动联系律师核实相关情况,但律师却总怀疑是不是有“坑”,而错失了很多宝贵的沟通机会,而法官则会觉得律师“不靠谱”,与其联系律师不如自己埋头看案卷更为有效。此时,切忌频繁的打扰法官的工作安排,因为毕竟大多数法院还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我们做律师的也要给予充分理解。针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误解”,其实律师可以通过“与法官建立庭后沟通链接”、“帮助法官高效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补充己方观点”的方式,既帮助法官解决了问题、也实现了律师的工作目的。具体而言:第一步,律师可以利用庭后提交代理意见或补充材料的时候,主动向法官传递“善意”,告知法官可以随时核实案件的细节,让法官在写判决时能“想”起来还有个律师助手。第二步,当法官想起你并向你核实案件信息时,不能顾左右而言他,要指明具体证据或法律依据。法官主动联系律师,要么是希望律师确认一些案件信息或快速查找一些案件材料,要么是希望就一些案件争议问题再听一下律师的解释。所以,律师在接到法官电话时,切忌不要回避于己不利的客观问题,因为这个时候法官更想听到的是你对该问题的解释,而不是听你转移话题。如果法官第一次核实情况时,发现律师“不靠谱”或者无法解决其问题时,接下来,再有问题可能也不会再主动联系律师了。第三步,回答法官的问题要有结构、有体系,必要的时候要补充书面材料予以详细说明。对于法官的事实问题,要从具体证据到案件事实,从案件事实到诉讼策略;对于法官的法律问题,要从法律问题到诉讼策略,从诉讼策略到事实依据。法官主动向律师核实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必然是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口头沟通之后,律师尽量还要根据问题起草相应文件,系统的就法官提到的问题进行回应或答复,以便于法官写判决时进行参考。总结而言,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一定要有“利他精神”,只有学会理解办案人员的需求,在解决办案人员的问题之后,才能有效解决律师的需求。一是要根据沟通阶段,确定沟通目的。庭前,主要是了解、跟进案件信息,便于律师安排案件工作;庭审及庭后,主要是及时补充和巩固庭审主张,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二是要根据沟通对象,决定沟通的内容。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权限内沟通,及时跟踪落实沟通成果。三是以专业服务为基础,做好沟通工作。办案人员需要的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好助手,律师要在不失立场的情况下为办案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四是要做好沟通准备,有提供、有素材。每一次沟通之前,都要明确沟通的问题、问题的背景、解决的方案。同时,在沟通的时候,要备好与沟通问题有关的法规、案例、证据等素材。五是要做好沟通记录,有跟踪、有共享。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不是“一蹴而就”的,做好每一次的沟通记录,便于后续跟踪,也便于与团队人员共享信息。笔者认为,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贵在真诚,赢在专业。惟愿,律师与办案人员能够相互理解、高效沟通,共同为法院办案提速贡献力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贡献力量。
[①]《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②]《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③]《法官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作者简介: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或疑难的争议解决案件,擅长为争议案件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微信号:chenxingxing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