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强制检验驾驶人血液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的机关,其可以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强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转化为刑事侦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只有驾驶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处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说的直白一些,刑事立案之前交警强制检验驾驶人血液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该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