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正义的落差——辱母杀人案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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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逼债,把一男子及他的母亲和姑姑非法关押在自家公司的接待室,不但限制其自由,而且不择手段地侮辱、谩骂,且有殴打的现象。欠债人是这位男子的母亲,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办人苏银霞,这名男子是她22岁的儿子叫于欢。

11名催债人的头头叫杜志浩,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

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这名女学生的母亲说,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

杜志浩在逼债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下三烂的本性,不但在于欢的母亲和姑姑面前大放黄色录相,把于欢的鞋扣到他母亲的脸上,还当着于欢的面脱下了裤子,在于欢母亲面前做出了更加龌龊的动作,并与于欢母亲的脸部接触。

对于一个男人来说,这是奇耻大辱,做法只有一个——杀了他,杀了这个畜生,无论用什么办法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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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2岁的他是94年出生的。90后的小孩生在富裕时代,又多是独生子女,很温和、很文明,但总觉得少了点血性。

现在的社会上,身上带着七个不服八个不愤劲儿的都是50后、60后、70后,80后都平和了很多。致使平时聊天的时候说,这个社会上没流氓了,有点流氓也都老了。

这就是冯小刚要在电影《老炮儿》里要表现的情怀。

于欢在母亲受到那么大侮辱情况下也没有表现出要拼命的动作,不免有点让人失望。

其实有的时候拼命是一种气势,只要这种气势足够大,对任何人都有震慑力,并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有旁观者看不过报了警。

警察到场之后,可笑的现象发生了,警察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

警察眼里根本就没有受害人,只有要账者,轻言轻语地让他们注意一下行为——要账是可以的,只是不要动手。

傻子都能看出来,警察和要账人是一伙的,要账人是在警察的保护下进行逼债。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人在接待室被非法关押,而警察要到院里去了解情况。

该杀的还只是杜三吗?应该带上个警察。

是的,就在警察走了之后,22岁山东小伙子于欢血性来了。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三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为什么警察走了于欢才表现出自己应有的血性,因为他失望了,对警察失望了,或者说是对自己原有是非观、法制观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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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后的年轻人把法律看得很重,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公权。

而现在,于欢眼里的公权是那伙畜生的保护者。这是这一事件的最可悲之处,让相信法律的年轻一代失望。

还能干什么?杀!杀!杀!

这就是林冲所说:官逼民反,民不敢不反。

从监控录像看,只过了四分钟,于欢捅完人四分钟,警察就回到了现场,并来了第二辆警车。

这能说明什么呢?要账的人和警察一直有非110的勾通渠道。

可喜的是杜三的伤最重,还自己傻了吧叽开车去医院,到医院就死了,也算是老天有眼了。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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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对于判决的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罪,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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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讨论这些有关法律的问题,法律是个迷宫,进去了容易走不出来。

总体上说法院的判决也没什么错,于欢是主动实施伤害,一死三伤的结果很严重,防卫过当的说法只是为了轻判一点,是个可以找的理由。人们不想法律这么冷冰冰,想让它有点人情味。

其实,轻判一点的想法的本质是想让法律往正义这面靠近一点。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和正义之间的落差太大了,人们接受不了。

首先,那么规则制定的原则也不是正义,是让大多数人得到保护,反之伤害很多人就要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

其次,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是对社会公民最低的要求,法律不承载道义上的责任。而人们往往会走进这个误区,用道德去批评法律,这本身就是不讲理。

道德标准是社会的最高标准,意图建立一个最好的社会;法律的标准是社会的最低的标准,意图建立一个差不多的社会就行了。

那么有人就说了,正义靠什么来伸张?当然是靠正义本身,并非是法律。

我们说,于欢,你小子是好样的!这就是正义,这就是用正义伸张了正义。但你要坐牢,因为你杀了人,要不然人人都为正义去杀人,这个社会就成了恐怖世界了。

我们说,把警察的根挖出来,这个案件是很明显的警方保护下的黑社会逼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警察的走让于欢绝望,才出手杀人。杀人的间接责任在警方,应该有人出来承担这个责任,这也是正义。但法律要证据,能不能有警察坐牢,还要看证据。

为什么把法律搞得这么麻烦而小心呢?

如果法律成了这个社会公权的杀人工具,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恐怖世界了,是人间地狱。

看看结果,就算于欢被判了无期,又能怎么样呢?无期会转有期,有期也会减刑,40岁之前也出来了。

有人会说太可惜了,一个人的青春就这么在监狱里度过了。

我说,不可惜,如果于欢不这么做,母亲在自己眼前受辱的阴影会影响他一辈子,甚至下一代。这是于私而言。

于公呢?于欢的行为就代表正义,什么正义——作恶者亡。法律亡不了你,我让你亡。

为了这个正义别说判无期,死了也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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