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战中,可以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吗?
NO.1460 - 可以射杀跳伞飞行员吗
作者:3006有点长 / 编辑:冷小军
空战中,战机被击毁飞行员跳伞的情况时常发生。飞行员在空中跳伞到地面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一直毫无防护,十分脆弱。此时敌方飞机,可以对跳伞的飞行员继续射击、赶尽杀绝吗?
事实是,在二战以及之前,不射杀跳伞飞行员是约定俗成的共识,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情况下会有人射击。1977年签订了日内瓦条约补充条款后,不得射杀跳伞飞行员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国际公约约束力较弱,实际上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总的来说,就是最好不要,但是实际上射杀了往往也不会受到惩罚。
价值等于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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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射杀飞行员的首要原因就是经济方面的考虑。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一句话「一个飞行员的价值等于和他体重相等的黄金」。这句话说的是现代战斗机飞行员培养需要的高昂成本。
二战时期虽然战斗机没有现在复杂,相应地飞行员培养成本也没有那么高,但相对于其他兵种,飞行员仍然属于价值相当高的作战力量。除去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可以说是更重要的制约因素。
飞行员培养是需要大量时间的。不同于步兵在紧急动员时,青壮年拉进队伍简单培训几个月甚至几周就可以上战场,培养出合格的飞行员至少需要几年的学习和训练。飞行员飞行技能的熟练程度是空战中决定胜负的重要因素。
跳伞降落在敌占区被俘的飞行员
像日本在二战初期太平洋空战的战损率还可以勉强和美军抗衡,而到了战争后期不得不派出匆忙训练过的新手飞行员,就被美军打出了很惨的战损比。因此飞行员在战争中可以说是相对的不可再生资源。
因此,对于交战双方,相较于射杀跳伞飞行员,俘虏后再交换回来是更好的选择。换位思考一下,杀死飞行员也只是能得到一具冰冷的尸体,对战局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俘虏之后就可以作为己方手中高价值的筹码来与敌方交换。
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我们深知俘虏的价值,志愿军司令部反复强调不许射击跳伞的飞行员。但还是有战士射杀了落地的飞行员,战士不仅没有被记功,反而还连带连队一起受处分。当时一个飞行员俘虏,价值足以交换一名科学家。
鲁道夫·阿贝尔
1960年,飞行员弗朗西斯·鲍尔斯在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执行U2高空侦察机飞行侦察任务时,在苏联境内被击落并被逮捕,苏联在1962年用他换回了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的克格勃王牌间谍鲁道夫·阿贝尔上校。
因此单纯的从利益考虑,各国也会选择不击杀跳伞飞行员。
空中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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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利益层面,不射杀跳伞飞行员也有一部分骑士风度的原因在。空战起源于一战,那时只有贵族、有钱人才有钱训练开飞机,飞行员还是相当高端的职业,像《小王子》的作者圣埃克絮佩里就是二十世纪初的飞行员,因为其职业颇受女性青睐。飞行员以「空中骑士」自居,即便不是贵族出身的飞行员,也把「骑士风度」看得非常重要。
圣埃克絮佩里
他们觉得自己应该像骑士般地对决、善待失去抵抗能力的人、即使击落敌人也应该以军人的礼节安葬亡者,他们认为空战飞行员都是勇敢的空中骑士,对于骑士就应该按照骑士的礼节来对待对方,不能羞辱、虐待对方,否则有辱骑士精神。而射击跳伞的飞行员,无异于刺杀落马的骑士,当然是不道德和受人鄙视的。
德国的埃里希·阿尔弗雷德·哈特曼少校是世界空战史公认第一王牌飞行员,战绩高达352架。他从来不射杀跳伞的飞行员,因为如果今天你射杀开伞的敌人,说不定明天跳伞的你就会被射杀。他自己生涯中就有2次被迫跳伞和14次迫降。
哈特曼
在一次以寡敌众的战斗中,他拼尽全力击落了敌军一架飞机,仍然遵守原则没有击杀对方跳伞的人员。紧接着他在1v3的绝对劣势中被击落跳伞,但是敌军没有再次射击,而是在离他很近时打了个手势然后放过了他。所谓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到了二战时,各国空军基本上仍延续了这一传统,这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但是到了战争异常惨烈拼得你死我活的时候,就无暇顾及,射杀飞行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欧洲战区,德国国防军空军和英国皇家空军之间,都比较绅士地互相不射杀。
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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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6月8日订立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中第一次对保护跳伞中的飞行员有了明文规定。第三部第一编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
也就意味着,在1977年之前,一战二战中不攻击跳伞的飞行员,都是各国在约定俗成的不成文规矩下的举动,可见空军还是比较讲究骑士风度的,这也和飞行员都是军官,平均素质较高有关。
另一方面也表明,在1977年之后,射击跳伞逃生的飞行员就成为国际公约明确禁止的行为了。可以说对战争中的人道主义有了一定的保障。
射杀跳伞飞行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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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先有不成文的规矩后有国际法,但由于战场上复杂的实际情况,仍不乏射杀跳伞飞行员的事件。毕竟约定俗成的规矩不是明确的命令,只是道德层面的约束。
像二战中的日本人就不讲绅士风度,空战中条件允许就肆意射杀我国以及美军的跳伞飞行员。仅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之内,就有十次日军战斗机射击我跳伞飞行员的记录。我们和美军自然也不会对他们客气了。
波克雷什金
有一些飞行员可能本来无意如此,但是,目睹战友跳伞被击杀后,满腔愤怒地报复也是情有可原的。澳大利亚的王牌飞行员考德威尔就以射杀降落伞闻名,就是因为自己的好朋友跳伞后被敌人射杀了。苏联王牌波克雷什金的义子跳伞时被德国飞行员射杀,过了几天他击落了一架德国轰炸机,就射杀了跳伞的所有机组人员,这件事被他写在了自传里。
虽然1977年后有了国际法,但众所周知国际法的约束力是相对较弱的。即使有人射杀了飞行员,在混乱复杂的战场环境下,调查取证定罪也十分困难。况且目击罪行的人往往是军队里的同袍,不大可能站出来举报战友。
近期披露的美、英、澳军在阿富汗的战争罪行就是很好的参照:屠杀平民,甚至割喉阿富汗儿童。结果自己录下的录像资料被销毁,个别有良知的士兵被威胁不准声张,自己国家的司法部门包庇自己的士兵,调查结果全都是无罪释放。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未来再出现大规模空战,出现射击降落伞的现象,国际法也很难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