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让民间借贷更好服务企业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让民间借贷更好服务企业
20日,最高法就《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举行发布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也意味着,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将正式告别民间借贷市场。而只要LPR不发生大的变化,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一般就不会超过20%。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显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金融改革、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应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积极行为,也是为了让民间借贷者更好地为企业、为居民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要知道,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不仅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企业合理运用民间借贷,而且不利于民间借贷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因为,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经营者看起来获得了很高的收益。实际上,借款者由于借贷利率过高,无力承担,很多企业就会因此而关门倒闭,从而使借款失去偿还能力。纵然民间借贷经营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缴,也往往无力全部追回。相反,如果利率合理,借款者能够通过这些资金使企业起死回生,渡过难关,那么,对民间借贷经营者来说,当然也是一件好事。
而从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发生的一切来看,确实因为利率失控,出现了许多不该出现的现象,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案件,倒掉了许多不该倒掉的企业。如山东于欢杀人案,就是民间借贷失控的表现,也是民间借贷异化为高利贷的结果。
我们说,民间借贷作为弥补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也远远不足、大型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还比较欠缺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也是深受企业欢迎的一种借贷方式。这些年来,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支撑,相当一部分中小微企业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失去生存的希望。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度配套,在某些政策和规定方面,也似乎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因此,民间借贷很容易陷入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泥潭之中,从而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者的市场形象,很多人只要讲到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的代名词。所以,必须进一步规范,堵塞漏洞,消除缺陷。其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保护政策,就是需要调整与优化的方面。
应当说,调整后的利率保护上限,能够与动态的市场利率挂钩,让保护上限政策能够与市场完全接轨,而不是过去单一的最高利率,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来看,更科学、更合理,也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民间借贷者合理利用好政策和规定。
也许有人会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确实降低了不少,但是,近16%的保护利率,仍然比较高。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呢?笔者认为,应当可以接受了。因为,如果保护上限过低了,很多民间借贷经营者就有可能不从事此项业务,从而让企业融资更难。或者转入隐蔽战线,从事违法放贷,继而带来更大的问题。给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益空间,才能吸引有实力,或者有经营能力者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从而有效弥补金融市场的不足,帮助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解决融资问题。
在疫情对经济发展、企业运行带来严重冲击,经济增长压力增大,企业也承受着很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利用契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政策,是非常恰当的,也是善于抓住机会的行为。政策的调整,必须有良好的入口。而现在的经济运行状况,毫无疑问是最适合调整利率保护上限政策的,也是更能够形成共识的。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的政策,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经营者和企业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也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执行的行为。对擅自超过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不仅不保护,还要依据双方实际发生的利率,加倍罚款,以确保民间借贷经营者依法合规、有序放款。对企业不按规定偿还借款的,也要加大处置力度,保证借款者利益不受伤害,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