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库存轮胎,将三倍赔偿?
“库存”5年的轮胎,还算不算“新”轮胎?不算!如果给消费者更换这种超过理赔期限的轮胎,商家要三倍赔偿。
2017年,消费者刘先生的轿车轮胎爆裂,在某汽服公司换胎后,发现更换的轮胎属旧轮胎(2013年第8周生产)。
刘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4050元,赔偿务工损失1000元,合计6400元。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退回刘先生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4050元。
该案的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销售超过理赔期限的库存轮胎时,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虽小,但却涉及多项法律法规。一起来看看,关于过期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违反理赔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理赔技术规范”》中规定,理赔期限(包括未使用的和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轮胎)按轮胎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2、违反轮胎营销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营销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此规范虽为营销管理规范,但与轮胎质量安全息息相关,所以也可被采用。此外,在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确认经销商的义务。
3、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交付三包凭证等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轮胎属于三包责任中的“易损耗零部件范围”,三包凭证应当记载生产日期、三包有效期等内容。
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而刘先生在更换轮胎前,针对“轮胎外观较陈旧”的情况提出了疑问,可飞浩达公司的销售人员答复“是新的不影响使用”,损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因此构成欺诈。
法院定性 对轮胎店产生什么影响?
可以看出,一旦消费者投诉买到库存轮胎,轮胎经销企业将是第一责任人,很可能依据前例判三倍赔偿。那么,这样的裁决,会对今后轮胎店、经销商的经营产生何种影响呢?
1、需加快库存消化,谨慎备货
常年来,轮胎店、经销商作为被压货的一方,库存压力极大。今年受疫情影响,情况更严重。
在《车与轮》发起的投票调查中,12月,有46%的轮胎人处于销售疲软、部分积压的情况,占比最高。28%的轮胎人处于销售困难、积压严重的极端情况,占比第二。
试想,如果库存早已居高不下,轮胎存放超过三包期限,那就将被定性为“库存轮胎”,无法作为新胎一样等价出售。所以,未来轮胎人“快进快出,快速周转,避免库存积压”的需求会更加迫切。
2、终端拒收超期、磨标、改号轮胎
在法院的判决中,超过3年的轮胎,零售商销售有风险,但并未责令轮胎厂家收回销毁。这意味着,无论磨标胎、库存胎是从何处流出,只要经轮胎店之手卖出,门店就要担责。
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轮胎店谨慎对待拿货渠道,并严格筛选掉不合规的轮胎,以避免自己被罚款。
3、信息更透明,门店需主动告知轮胎生产日期
在库存胎一案中,海淀法院的判决依据之一是:“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经销商、店主在售卖轮胎时,需要主动作出详尽、清晰的解释,告知轮胎生产日期等信息,否则会有涉嫌欺诈风险。
这也反映出,信息透明化,是未来门店的一大趋势。轮胎店与车主不再是信息不对等的双方,而是信息充分共享的双方。彼此间的信任感也会增强。
大多数轮胎的三包期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而由于现在轮胎市场混乱,所以很多商家销售超过三包期的轮胎,甚至有磨标改号胎流出,并不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现象在现在及未来都会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当然,虽然法院的裁决已尘埃落定,但对于库存轮胎问题仍有许多商榷之处。
你是否赞成由轮胎店承担三倍赔偿?库存轮胎该如何界定更为合理?厂家是否需要对库存胎负责?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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