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如何有效辩护?以扣押程序为视角实证分析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扣押程序 无罪 刑事辩护 程序违法 非法经营数额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数额犯,其入罪与量刑都与数额有着直接关系,而影响数额计算的有两个基本参数,一个是货物的价格,另一个则是货物的数量。在笔者之前所撰写的文章中,曾对如何设法还原涉案货物的销售金额,如何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作过分享。今天,我们就来探讨非法金额计算的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即如何对货物的数量提出质疑。很多人会说,对货物数量的计算很简单,直接清点就可以了。事实上,对货物的质疑,不是一道简单的数学计算题,这关乎到法律程序与逻辑推定。

那么,对货物数量提出质疑,通常会是从那些方面入手呢?一是对已销售的货物的具体数量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二是对已扣押的货物中是否存在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货物数量混乱。为了更真实地表现这两个方面,我们用司法判决为例,以实证的方式,对此问题作些交流。

比如办案人员并未对被告人已销售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而对仓存的涉案货物则存在扣押程序违法的情形。以案发于山西的一起无罪案件为例。左某报案称自己分三次从位某、王某处购买了价值约5万元的假日丰管管材和管件。公安机关等待位某、王某再次从赵某处购买日丰管及管件(价值8055元)时,在运回其店铺的路上将其当场查获。事后,办案人员对赵某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了13种标有日丰标签的管件。经鉴定,其价值为166109元。

对于这起案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在于办案人员的扣押、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在案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货物的数量及足以证实货物的真伪。尽管该案有两起指控事实(分别是已销售的5万元货物及仓存的166109元),但法院最终是对位某、王某与赵某均作出了无罪处理。

对于第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并没有对之扣押,亦没有对该批物品的真伪进行比对鉴别。从卷内的证据来看,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左某提供的发货清单及管材管件(每种五个),因此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左某从被告人位某某、王某某处购买的管材及管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不足,故该起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从被告人赵某的仓库查获的物品。对于该批物品基于真伪鉴别的样品没有取样过程,用于鉴定的检材来源不合法,且从卷内证据看,侦查人员从赵某仓库扣押的物品包括PPR管四种,但用于鉴别的样品仅一种,,侦查人员从赵某仓库扣押的管件共九种,但用于鉴别的样品却只有五种,有两种型号的管件还并不在公安机关所列扣押清单中,所以这不能证实这两种型号的管件属赵某仓库中的管件,该起指控也不能成立。

假定涉案生产工厂、仓库地点有多个,办案人员在对涉案货物扣押时未能依法区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将该部分货物从涉案总量中予以剔除。以案发于广州白云区的一起案件为例,邓某在白云区某镇二楼仓库内,雇佣工人生产欧莱雅、卡诗的烫发水及发膜。经鉴定,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28810元。邓某被办案人员现场抓获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坚持在侦查人员在一楼仓库门口查获的的欧莱雅丝泉滋润发膜500ml不是其生产的货物。

上述案件中,由于邓某一直否认是自己生产的,并且由于查获的地点是在一楼仓库,而不是在二楼仓库,案件中的证人均未指证一楼工厂经营者与二楼仓库经营者具有合作关系,对于发膜为何放置于一楼仓库内没有合理的说法。故基于上述疑点未能排除的情况下,遵循存疑利益归被告人原则,法院不认定假冒欧莱雅丝泉滋润发膜500ml为邓某所生产。

假定扣押程序存在瑕疵,或由于现实原因,导致涉案某型号的货物与扣押清单无法一一对应,此时,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也应该将型号的货物予以剔除。以广东的两起案件为例。

方某在白云区加工、生产并销售假冒“ROLEX”品牌的手表。民警在加工手表的民房中抓获了方某,并缴获假冒品牌的手表650只、表面30000片、表底盖600个、表带1200条及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经过审计,方某通过微信已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及配件金额为人民币2889481元,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的手表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347073元。

此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聚焦于型号不详的手表是否要剔除。就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多项数据不详的地方,因存在多种可能和诸多不确定性,从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中存在数据不详的金额1807364元;收款方式不详的金额为116085元;无法验证型号的金额为170935元均应予以剔除。最终法院认为经剔除上述型号不详、收款方式不详及无法验证型号、配件的金额后,方某已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金额为人民币788457元,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47259.56元。通过对应未剔除的金额与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这足足减小了近300万。

深圳的一起涉及销售二手手机的案件。于某在华强北市场收购二手的华为手机并采购手机壳等配件,后回到住房进行手机的翻新、组装,并对外销售牟利。办案人员接报后在抓获了于某,并在现场查获假冒华为手机、荣耀手机若干台。经过统计,送货单所记载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54859元。根据送货单记录统计得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81台假冒华为及荣耀的手机,货值共计人民币68033元。

因为现场查扣的《送货单》不包含荣耀6型号,因此一审法院依据送货单查统计得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假冒华为及荣耀手机(不包含荣耀6型号)的货值共计人民币68033元计算有误。对于《送货单》上记录的无法与现场查扣的侵权手机型号对应的其他型号的手机销售金额,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应计算在内。最终,二审法院对此部分数额予以剔除。

对扣押程序提出质疑,强调程序辩护,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吹毛求疵,狡辩的行径。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兼顾程序正义,若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必然会影响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监督,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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