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赌球季来了,哪些情况属赌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世界杯开赛,在互联网上或线下参与赌球,都可能构成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赌博行为,均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的目的除了打击犯罪以外,还有预防和教育的功能。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也非常重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从犯、重大立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犯罪情节轻微”并无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加以裁量。笔者在权威裁判文书网站查询,从2002年至2018年,找到了25751份赌博罪的法律文书。从这2.5万份法律文书中,共找到125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从中总结赌博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十种情形。
一【聚众赌博持续时间短】
如果聚众赌博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不大,即使是赌博案的主犯,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张某、欧某娥、戴某、熊某娥、罗某犯赌博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4)临刑初字第28号
被告人张某虽然系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但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戴某、熊某娥亦均具有自首情节,她们聚众赌博的时间短,规模小,且断断续续,犯罪情节较轻,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欧某娥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二人聚众赌博仅几日,参赌人员比较固定,且人数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熊某娥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欧某娥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刘陶、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湘0502刑初49号
本案中,赌博场所从开业到被公安机关捣毁,时间为八天,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获利较小】
案例: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冯XX等人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77号
本案中,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XX2013年10月12日参股入伙,参与聚众赌博2天2场,获利8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贺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湘0481刑初496号
被告人贺某某系同案犯唐某某的下线,其与同案犯唐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且均属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将买六合彩的单报给唐某某,自己从中收取回扣,相对唐某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根据本案事实,通过被告人贺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人数少,犯罪数额不大,且被告人贺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退赃一万元,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贺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李基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0515刑初566号
自2015年5月10日至被查获期间,李基泉组织“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数额累计共人民币63069元,并从中抽水获利400多元。被告人李基泉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王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晋0622刑初99号
被告人王X应张XX的请求,两次帮忙召集师XX,郑XX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好处费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在他人的请求下,两次帮忙召集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同时收取开设赌局者的好处费,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但就本案具体情况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程某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辽1481刑初334号
被告人程某在兴城市兴隆大家庭对面胡同一平房内,组织高某某、赵某某、白某、刘某等人员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程某从中抽头渔利3300元。
被告人程某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姚世洋、周燕春赌博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赣03刑终153号
上诉人周燕春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非法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崔甲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1026刑初83号
2016年7、8月份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崔甲某伙同长子徐某2先后在自家养殖池塘及厂子中设立赌局,聚集张某、马某、李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30余人次,被告人崔甲某等得款6000余元。
本案中赌资赌注数额较小,抽头渔利金额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崔甲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悔罪,可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崔静静、王星轶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0603刑初36号
本案中,王星轶系受崔静静雇佣,由崔静静提供场所和工具,领取每天一百元工资从事辅助工作,可以认定王星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情况,结合王星轶本人认罪悔罪态度,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未实际获得利益】
案例: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李某、张某某犯赌博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陕0428刑初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且未实际获得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丁某甲、丁某乙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481刑初479号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丙系从犯,帮助抽头,但未获利,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谢福次、张七星、谢勇赌博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99号
被告人谢某在赌博犯罪中,系帮助被告人谢某某转报送码单,未从中获利,且仅从事3期写单活动,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廖进飞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4)思刑初字第131号
被告人黎**,虽然组织他人赌博,但未亲自参赌和抽头渔利,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参与次数少】
案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钟某、沈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嘉南刑初字第941号
本案有14名被告人,法院认定主犯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8次,非法获利117000余元,其中管某参与1起,涉及非法获利10000余元,沈某丙参与1起,涉及非法获利5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沈某丙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五【向他人借款赌博】
当事人沉迷赌博,甚至向他人借贷赌博,即使涉案赌资巨大,但如果当事人只是参与赌博,并未组织赌博,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赵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辛刑初字第185号
被告人赵某以撑锅或者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将随身携带的现金输完后,又先后分别向李某喜、张某浩借高利贷共计10万元,直至10万元全部输完后离开。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
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梁某、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鹿刑初字第156号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梁某、姚某在在石家庄市张某放贷的游戏厅内和其场所,多次参与赌博,并向张某借款赌博,涉案赌资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姚某以赌博为业,多次到赌博场所进行赌博,甚至借贷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马健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10刑初56号
2013年7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健生在石家庄市张某放贷的游戏厅内,多次参与赌博,并向张某借钱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健生以赌博为业,多次到赌博场所进行赌博,甚至借贷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提供赌博资金】
如果当事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即使同时参与赌博活动,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徐建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冀0229刑初255号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徐建国明知刘胜永、刘艳杰组织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20万元,并参与赌博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徐建国辩解没有参与组织赌局及二辩护人提出的徐建国没有入股,仅是提供资金,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七【负责收银等财务工作】
如果当事人只是为赌博活动提供收银、汇总数据、结算赌资、代为抽水、代发红包等财务辅助性工作,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刘某、游承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下刑初字第294号
被告人游承华在赌场帮忙10余天,负责协助收取抽头款等,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承华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刘某、方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铅刑初字第145号
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刘某之子)多次在赌博现场帮忙接听买码人的报码电话并记录,还偶尔去银行汇款结算赌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李某、刘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97号
被告人刘某乙在娱乐室内负责抽取水钱以及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未提供赌博场所,也未从中抽头渔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王某、刘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文刑初字第145号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微信群是抢红包赌博群而主动于2015年8月17日加入并要求充当代包手,至案发共代发红包224个,抽利784元,并且帮助被告人王某组织管理该群其他代包手发放红包1248个,赌资累计285514元,得到被告人王某给的管理费400元,共计获利1184元。
被告人刘某甲所得的赃款1184元(未随案移送)已由公安机关追缴。
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余某、许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95号
许某提供其手机给余某用于收受部分参赌人员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协助余某与参赌人员吴某升、张某明等人进行结算理赔。
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某某、徐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邢开刑初字第24号
被告人徐某甲、郝某甲(另案处理)系该游戏厅工作人员,徐某甲负责收银上分、费用结算。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林燕珍,林炳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0607刑初14号
被告人林某乙明知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收集抽水款项,并将水钱交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其本人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对其赌博罪的构成。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庞土子庞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0883刑初210号
被告人庞土子庞某甲在本次犯罪中,只是协助同案人杨健杨某接收投注及汇总投注数据,在共同犯罪只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张某某、陈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辽0505刑初30号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从事赌博活动,帮助其结算赌资并为其提供赌博资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张某某从事赌博活动,帮助其结算赌资并为其提供赌博资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申繁繁、薛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陕1021刑初32号
被告人薛超帮助被告人申繁繁“抽水”、购买日用品。在整个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申繁繁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约30000余元,但被告人薛超未获取任何报酬。
被告人薛超在申繁繁组织的永丰加油站附近赵会山麻将馆聚众赌博过程中帮助申繁繁结算费用、购买日用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被告人薛超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薛超免予刑事处罚。
八【提供场所】
案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董某、李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南刑初字第1155号
被告人邵某为赌博提供场地1次,抽头获利5000元。
被告人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杨某甲、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嘉秀刑初字第454号
被告人曾某、彭某在2014年3月8日、3月9日为赌博提供场地。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王某、钮某、陈某甲、被告人曾某、彭某夫妇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2000元、2000元、1400元、9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赵某与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沭刑初字第0708号
2013年2月15日晚,汪某银(已判决)纠集陈某春、钱某凯、周某举等二十余人在被告人徐某提供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室的场地,以出小鸨形式赌博,抽头渔利2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从中获利1500元。
2013年2月16日晚至2月17日凌晨,卢某亮(已判决)纠集陈某春、钱某凯、周某举等二十余人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的场地,以出小鸨形式赌博,黄某亮(已判决)为该赌局抽头渔利金额为14860元,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被告人徐某、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徐某积极退赃,因此对被告人徐某、赵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顾某、殷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初字第0147号
被告人陆某答应将其住址本市周新苑380号1003室提供给顾某等人进行赌博,并约定事后由顾某给陆某人民币500元作为茶水费。
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轻微,本院认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张某、赵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连东刑初字第288号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赵某甲等人组织赌局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12月期间三次提供东海县曲阳乡晨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供赵某甲、张某等人赌博,从中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姚某甲、张某等人赌博的情况下,仍三次提供自己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的承租房供姚某甲、张某等人赌博,共获利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李勇、杨琦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迎刑初字第125号
被告人张云洋明知被告人李勇组织聚众赌博,仍将办公地点提供给被告人李勇并约定收取1000元租金。
被告人杨琦为赌博提供服务,被告人张云洋提供赌博场所,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琦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云洋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裴某甲、杜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嘉海刑初字第559号
被告人裴某乙提供场地。
被告人裴某乙参与十七次,涉及抽头渔利5400余元。
被告人裴某乙涉及抽头渔利5400余元
被告人裴某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裴某乙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罪后表现等,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裴某乙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余勇华、吴忠阳赌博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黔27刑终187号
被告人余勇华、吴忠阳在侦查阶段均供述被告人罗成为聚众赌博寻找场地,同意让其家院坝作为参赌人员的停车场地。罗某4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为余勇华、吴忠阳寻找了赌博地点,同意让其家院坝作为参赌人员的停车场,并收了三万一千元。
鉴于被告人罗成在赌博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故本院对被告人罗成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徐卫东、朱军进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苏0981刑初235号
被告人李凤官、徐泽分别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1次场所,且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周玉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吉0112刑初200号
被告人周玉珍于2012年春节期间,将位于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杨家村西杨家侨屯的自家车库,提供给刘继民(已判刑)组织赌博活动。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玉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玉珍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金勇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1102刑初61号
自2015年春节至2015年3月份间,被告人金勇峰为谋取利益召集李书申、代冰、贾晓强、王新路等人在桃城区阳光花城其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香烟、茶水、食物等。期间,被告人金勇峰每锅抽头渔利100元至300元不等。案发后,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鉴于被告人金勇峰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王世虎、常军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苏0981刑初46号
被告人周礼才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1次场所,系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九【开车接送】
案例: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等19人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2014)曹刑初字第80号
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李某壬、李某丑、佟某某、李某子明知李某甲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赌局提供接送、放哨等直接帮助,并谋取非法利益。
上述被告人,均被判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高某、周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南刑初字第0019号
被告人林某、刘某、胡某等人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刘某、林某、胡某、张某甲、沈某、诸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胡某、张某甲、沈某、诸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张XX、郭X、何XX、王X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晋0622刑初48号
被告人王XX于2015年12月22日被被告人郭X打电话叫过去帮助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获取报酬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文辉、戴立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云0126刑初291号
孔为红邀约何某后,驾驶云G×××××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将何某从泸西县载至石林县城参与马文辉等人的赌博活动,赌博活动结束后,马文辉给了孔为红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孔为红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对其免除处罚。
十【望风放哨】
案例: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孙井才与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沭刑初字第0482号
被告人张某受孙某安安排,多次为聚众赌博活动站岗放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孙井才虽受他人安排为聚众赌博犯罪活动站岗放哨,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赵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曹刑初字第169号
被告人赵某、高晓峰(已判决)、高久龙(已判决)为高山组织的赌局放哨,并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张某某赌博一案判决书》
(2014)绥北刑初字第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帮其放哨,并约定每次给被告人张某某2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帮助站岗放哨,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吴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2015)大洼刑初字第00258号
被告人李某乙两次在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三角洲鱼塘看护房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付亮、付建朝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冀0984刑初379号
自2015年8月1日,被告人付亮在其经营的轩赫玻璃制品厂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裘某等十余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付强在赌局上负责放高利贷,被告人付建朝负责放风。
被告人付强、付建朝均受被告人付亮雇佣,在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亮、付建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建朝、付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郭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0821刑初132号
法院认为,韩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赌场上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郭某某为赌场站岗放哨,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周筱赟写于2018年6月21日至22日
作者
周筱赟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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