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霍某(女)与张某(男)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女,长女张大某2013年10月9日出生,次女张小某2019年1月8日出生。2020年10月18日,张某在某建设工程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发生了工伤死亡。该建设工程公司为此支付了张某意外死亡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60W元整。张某父母收到160W元后,先是分给霍某4W,让霍某用于偿还张某生前债务,后来分给霍某及其女儿30W,剩余126W拒绝跟霍某及其女儿分配。因为张某父母丝毫未考虑霍某及其两个女儿以后的生活,霍某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张某剩余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张某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受害人近亲属按份共有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在分割时应参照继承法的分配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的亲属远近,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张某的死亡赔偿款未对赔偿项目区分,应包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被告张某父母支付了死者丧葬费,丧葬费16000元由其取得。张某的两位女儿均为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需由死者抚养,其二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张大某1126954元、张小某2179851.5元)应当在死亡赔偿金中优先扣减,剩余1277194.5元由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分割,每人分得255438.9元。原告霍某所得款项30W元已超过其应分得数额,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两位女儿为未成年人,原告霍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是二人监护人,其分割所得部分应由其保管,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原告霍某作为监护人不得动用被监护人财产。鉴于赔偿款由二被告保管,二被告应向三原告支付其分得款项1073122.2元(255438.9元×3+126954元+179851.5元=1073122.2元),扣减被告已支付霍某的30W元后,还应支付699022.2元。
律师观点: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产生的,因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在遗产范畴中。死亡赔偿金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应参照继承法,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的亲属远近,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