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十多年照顾患癌妻子 获得大额财产后妻子竟要离婚 原因竟是。。。

△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联合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通讯员 供图

尽管马女士患有鼻咽癌十多年,但是丈夫对自己不离不弃。虽然长期看病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为困难,但夫妻俩始终相互扶持。而就在两年前,马女士夫妇所住房屋被拆迁,夫妻俩获得了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80多万元现金。有了这笔财产,原本夫妻俩的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可马女士却急着要离婚。

据现代快报讯, 近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少年庭调解了一起鼻咽癌患者起诉离婚的案件,令人没想到的是,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怕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

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官、调解员经过联合调解促使双方重归于好。7月12日下午,法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现代快报记者从句容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马女士今年60岁左右,初次见到法官和调解员,她的第一句话就是要求法官尽快帮她把婚离了、把财产分了

当调解员问她离婚的原因时,马女士却长时间沉默不语,再进一步打探时,马女士不停地哭。经调解员长达一个多小时的疏导、劝解,马女士才渐渐打开心扉,向调解员说出了不得已的离婚原因。

原来,马女士和丈夫曹先生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双方已结婚30余年,2004年,马女士被查出患有鼻咽癌,十几年来一直持继化疗、吃药,丈夫曹先生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她,长期看病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为困难,但夫妻俩始终相互扶持。

前两年,马女士夫妇所住房屋被拆迁,夫妻俩获得了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80多万元现金。

生活渐渐好转,但烦恼也随之而来,长期遭受化疗之苦的马女士感觉自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她担心自己走后丈夫再婚,家中的巨额财产会落入他人之手,遂经常与丈夫争吵要求与丈夫离婚,并分割财产。

尽管曹先生多次承诺,即使马女士走了自己也不会再娶。但马女士始终觉得没有保障。没有文化又走投无路的马女士最终选择了起诉与丈夫离婚,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把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到自己名下,然后再留给两个女儿。

而曹先生则表示,马女士的身体受化疗后遗症影响,越来越差。离婚后马女士没有人照顾,两个女儿又都有自己的小家庭,曹先生生怕马女士离婚后会拖累两个女儿。而不离婚自己则可以一直照顾马女士,且双方本来就没有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马女士丈夫承诺自己不再婚是否有效?

谭瑛律师:从法律上来,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

因为,结婚与否或者是离婚与否,这些和人生有着特殊联系的一些事情,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公民之间而不能用其他的一些方式来限制公民行使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马女士的丈夫即便写下书面承诺,表明自己以后不再婚。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承诺实际上是限制了他自己的结婚自由。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认为这个承诺是无效的。

方弘:马女士难道只有通过离婚才能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吗?

本案当中,如果马女士有这样担心,她可以不离婚。解决的办法如下:

一、她和她丈夫之间可以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即协议以约定财产两人一人一半,也可以约定全部归马女士所有。

如果马女士担心财产被她人拿走,两人可以约定夫妻俩的财产归马女士全部所有。这样就能解决马女士所担忧的问题。

二、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按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夫妻之间一人一半。马女士因为患病可以提前对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订立遗嘱。

遗嘱中可以说明自己死亡之后自己的这一部分财产为自己的女儿来继承。这样,就排除了丈夫曹先生因为再婚而将财产交给他人之手。

另外,我个人觉得马女士的担心稍微有点多余。

因为,即便她去世后,曹先生再婚,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婚前个人的财产。曹先生名下的财产实际上都是他在婚前的财产,他后面再婚的配偶也是分不走的。

这也就免得马女士一直为这件事情苦恼,最终不得已选择离婚。

方弘:其实,这个事情也比较有代表性。有一些夫妻确实是担心留给孩子的财产,在自己去世以后发生什么问题。

比如留给孩子的财产被另外一方监护人代管甚至是消费了,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尤其孩子是未成年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谁来监管?如果监管人侵害了孩子的财产,应该怎么办呢?

谭瑛律师:这个问题能在现实当中确实是存在的。

按照法律规定,孩子在未成年之前都会给他(她)指定一个监护人。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孩子的监护人是来帮孩子代管财产的。

但是,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相关的规定,监护人除了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现实当中,有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孩子财产的行为确实也是时有发生。比如父母双方都还健在,仅仅是因为离婚,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发现另一方侵犯孩子的财产权利,实际上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另一方监护人(因为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只是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可以代表孩子来维护孩子的权利,要求另一方进行财产返还或者赔偿。

如果监护人一方死亡之后,孩子的其他近亲属,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关系密切的成年的哥哥姐姐或者其他的叔叔、婶婶发现监护人有这种侵害孩子财产的行为也可以帮孩子提起这样的诉讼。

方弘:另外,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遗嘱已经立好了。但是,这个遗嘱是在去世之后才开始发生效力的,才开始进行实际的财产分配。

那么,具体谁来按照遗嘱进行执行?有没有可能遗嘱就没有很好的执行下去,没有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谁来监督遗嘱能够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分配呢?

谭瑛律师:这就需要立遗嘱人在生前选取一个自己比较信任的人或者单位作为他(她)的遗嘱执行人。

实际上,我们经常在一些电视剧里面会看到某某死亡了,他(她)的律师会出面宣布他(她)的遗嘱并同时监督遗嘱执行。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大家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还是比较少。现实当中,立遗嘱人一般是将遗嘱交由自己信任的亲戚或者朋友来,作为遗嘱的执行人。这种情况是比较多的。

另外,如果自己的财产是留给已经成年了的孩子或者其他亲属,立遗嘱人可以直接把遗嘱交给受益人。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受益人自己就会依据遗嘱来主张权利。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立遗嘱人可以交给他(她)信任的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一些亲属、律师或者自己的单位。

方弘: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多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法律常识,确实可以减少一些困扰和麻烦。

关注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公众号里面有我们过去200多期的节目,我们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大家可以按照分类去搜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