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将财产全给孙子 法院判归儿女孙子没份!

老何膝下一个儿子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生子。从60岁开始,老何就一直盼着抱孙子。可抱孙子哪那么容易,媳妇尽管结婚生子,但头胎是个孙女。直到老何75对这年,老何唯一的孙子小何出生了。

老何看着胖胖的孙子喜出望外,对孙子倍加疼爱。眼看自己年事已高,就立即立下遗嘱。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何继承。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老何还去公证处做了公证。

几年后,老何去世,但是孙子小何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何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何名下财产。并将小何及小何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何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

最终,法院判决老何名下的财产由老何的两个女儿及小何的父亲依法继承老何名下的财产。小何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嘉宾:胡家艳律师

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老何的遗嘱明明是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孙子小何,为什么法院要把老何的财产判给他的儿女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搞清楚老何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胡家艳律师:本案中的老何可能要死不瞑目了!因为他的意思表示完全没有得到实现。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首先,老何立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

本案中的遗嘱是被继承人老何生前所立的,并且老何也明确表示要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赠与未成年的孙子小何。

这个“遗嘱”确实是老何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形式也合法,更何况老何还做了公证。

所以,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如果“遗嘱”有效,为什么法院没有将财产判给小何呢?这与老何的遗嘱性质是有关系的。

本案中,老何立的遗嘱实际上就是遗赠!遗赠是指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了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孙子小何在本案中就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所以,如果没有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小何是继承不到老何的遗产的。但是,老何用遗赠方式将遗产给了孙子小何。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应该认定遗赠而不是遗嘱。

法院为什么认定为遗赠,就可以把遗产不按老何的想法判给小何呢?

这主要是因为《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法院判决将老何的财产由他的儿子、女儿来继承,小何却没有得到。判决的依据主要是《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

方弘:如果在老何去世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小何进行了房产的过户,接受了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小何是可以得到爷爷给他留下来的财产的?

胡家艳律师:对的。比如过户、接受继承公证书等这些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被继承人已经立了遗嘱并且做了公证,这就很保险了。实际上,大家都忽略了这一条规定。在这两个月的期限内,很多人没有意识去做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留存这方面的证据。

方弘:也就是说首先大家要有一个时间概念,老人去世以后两个月之内必须有接受财产的意识表示。其次,并非口头接受就代表接受了财产,而一定要做相应的财产转移,比如过户,或将银行的存款转到自己的名下?

胡家艳律师:因为庭审双方对是否做出了接受的意识表示肯定会发生极大的争议。

如果一方表明自己当时口头已经表示接受,另外一方认为对方完全没有接受。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就要看证据,如果只是口头表示过接受而没有证据支撑,这样的观点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方弘:遗赠和遗嘱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在我们很多人的概念当中,即将去世的人想把财产给谁,立下一份“遗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法律上却并非如此。

胡家艳律师:遗嘱和遗赠的区别非常重要。那么,在法律上,两者非常类似。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它们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区别也是明显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第一、遗嘱继承主要是财产受赠与人的范围只限定在他(她)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一般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主要有三类:父母、配偶和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将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才会认定成遗嘱。而处分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等情况就认定为遗赠。

所以,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是不同的。

第二,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产,一般视为继承人接受继承。但是,遗赠关系中,如果两个月内受赠人没有做出明确接受的表示,一般是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一旦视为放弃,这份遗产就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上述就是遗嘱和遗赠的主要区别。

方弘:法院判决老何名下的财产由老何的两个女儿及小何的父亲依法继承。尽管这个判决是依法作出,但是我们总会为小何和老何抱不平啊,小何只有三岁,他自己怎么能够知道如何才是接受财产呢?又何况也不能把小何父母的过错最终让小何来承担?

胡家艳律师:在法学理论界,类似的案件还有另外不同的观点,我本人也是赞同另外一种裁判思路。

目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财产赠与人明确表示要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应该认定这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是由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来保管处分。法定代理人在处置的时候,不能够损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贯彻这个法条的规定,就和本案法院的处理思路有一些不同。如果根据这个规定,一旦财产赠与给未成年人,理论上这个财产就是未成年人的,他(她)的父母哪怕是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甚至主动表示放弃接受遗赠。那么,法定代理人的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因为,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法定代理人主动提出来放弃遗赠的行为无效,更何况本案中小何的父母只是没有积极得给予接受。

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两个月的规定来剥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我认为这种裁判思路是比较符合老何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另外,这也更加符合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目前,裁判界很多案例,我看到也有倾向于这样的裁判思路审理案件的。我认为这种裁判思路更合法更合理。

方弘:同样一个案件,不同的法院会给出不同的判决。我个人也比较赞成后面的这种裁判思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自我保护财产的意识,也没有自我接受财产的能力。他们必须要经过监护人的帮助才能完成。而且,监护人的过错也不能够让未成年人来承担啊。

既然裁判界有两种思路,类似的案件不一定都会按照遗赠人的意愿来处理遗产。这就需要提醒咱们的老年人朋友,在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胡家艳律师:首先,大家一定要留存证据来确保证明遗嘱确实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有些老年人虽然能够点点头或者摇摇头,神志看起来似乎是清晰的。但是,他们其实已经不能正常表达了。

我们经常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对方会当庭答辩认为老人当时已经不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因此,立遗嘱还是要及时!大家要在自己在身体状况比较良好的情况下及早立下遗嘱。这样能够避免受家庭的一些纷争。

立遗嘱的时候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的一个大前提。只有这个大前提成立了,遗嘱处分意愿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遗赠给未成年人,孙辈的房产能过户的要及时过户。因为,不动产我们国家是遵循的是登记制,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这就能确保受遗赠人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表示,也避免因为一些瑕疵,未成年人不能继承。

第三、如果确实不能过户的,如房子还欠着按揭贷款等不能过户,建议受遗赠人及时去公证处做一份接受继承公证书。但是,一定要在两个月内做一份接受继承公证书。公证书能够表明受遗赠人有这个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积极履行了接受继承的意思。

第四、为了保险起见,老年人去做遗嘱公证的时候还要叫上一些见证人。因为,如果对方主张老年人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楚,至少还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出庭证实当时立遗嘱人的情况。

所以,立遗嘱时,请两到三个见证人是比较合适的,也是比较稳妥的。

老年人遗嘱立了以后,还应当特别慎重保管。因为,一旦遗嘱内容外泄,很有可能引起家庭内部很多的矛盾。我们在办案实践过程中也遇到过的。

立遗嘱还是建议尽量去公证一下。因为,即使遗嘱遗失或者担心泄露藏得特别隐秘,找不到了,公证处还有档案保存。一旦发生纠纷,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去公证处调取等等。

这些建议希望大家能够慎重采纳。

方弘:谢谢,非常实用的建议。看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完全可以预防意想不到的麻烦。

另外,咱们很多人都不是法律专家,要想把法律条文研究得很透彻,其实也挺难的。

所以,最好还是咨询一些专业的律师,请律师给您出出主意就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嘉宾:胡家艳律师

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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