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客户100万买基金亏57万 代销银行被判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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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女士所称,其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理财经理陈莎莎 购买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2日陈莎莎 主动向王女士推销一款产品,并要求王女士到建行恩济支行营业厅办理。王女士出于对建行恩济支行及陈莎莎的信任,到建行恩济支行营业厅按照陈莎莎的指示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理财产品。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陈莎莎及建行恩济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员均未向王女士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2016年初,由于王女士需要用款,向陈莎莎 要求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建行恩济支行告知已亏损30余万元,此时王女士才知悉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系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其后王女士与建行恩济支行多次沟通意欲赎回,但建行恩济支行要求王女士继续持有该产品有回本可能。此后王女士又多次向建行恩济支行及其上级单位投诉,始终未予解决。截止2018年3月28日赎回,该产品已亏损576481.95元。

由此,王女士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建行恩济支行向王女士赔偿亏损576481.95元;2、王女士所投本金(96.6万元)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诉讼费由建行恩济支行承担。

针对王女士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王女士主张的财产亏损是王女士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恩济支行仅是依据王女士申购基金提供了购买基金产品的相关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与王女士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由恩济支行对王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针对王女士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王女士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王女士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后,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建行恩济支行没有占有和使用王女士的资金,因此王女士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银行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转自:法眼观察

嘉宾:王俊忠律师

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类似王女士的遭遇我们也收到不少网友的咨询。这类情况很多,但是维权都非常艰难。因为,购买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合同上都有自己签字。这就等同于消费者认可了投资的条款。您觉得要回本金的难度在哪?

王俊忠律师:我认为这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王女士购买基金是不是自愿的。

第二,王女士购买的产品是否与当时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一致。

第三,建行向王女士提供产品的时候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王女士反复强调她需要的是稳健、保险型的基金,并且是建行发行的基金。而王女士实际买的是交通银行发行产品,由建行代理销售。她买的产品不是稳健型、保险型类基金,恰恰相反属于股票型基金,高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第一,建行向王女士推荐这种股票型基金时并没有将风险告知王女士,最终导致王女士的亏损。

第二,签字认可是否等同于王女士的真实意志?王女士属于重大误解。例如:我需要甲产品,但你推荐给我了乙产品,又并没有告知我乙产品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王女士需要购买的产品性质和实际购买的基金是完全相悖的。

王女士存了多年的积蓄,希望购买理财产品让资产保值,但是银行没有将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完全告知王女士,导致王女士承担了巨额的亏损。这显然是银行的重大过失导致了王女士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认为王女士通过诉讼要回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方弘:生活中很多银行客户想去投资,尤其是老年人,他们就希望能够保本的基础上赚取少量的钱,但是一旦在合同上签了字,基本上就要对亏损负责了。本案中,王女士维权的一个关键是她如何证明自己的本意是想买稳健、保底的理财产品?

王俊忠律师:王女士和银行签订的是大框架协议。而在针对具体购买的基金还需要再签订一个协议。从大框架协议看,她要购买的是稳定、保本型的产品,而不是风险大的、并且是第三方的产品。

同时,银行没有把王女士购买的产品性质和风险告知王女士,最终导致王女士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银行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法律事实,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王女士的损失是合法的。

对于客户来说,我建议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注意:

第一,基金的风险是什么?

第二,属于什么性质的基金?因为,不同风险的基金,收入各方面是不同的。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购买。

所以,大家在购买基金的时候不能单方面听银行推荐,银行工作人员有时候可能会隐瞒客观事实,在详细了解之前先不要购买。

对于银行来说,推荐基金给客户的时候,需要把基金的风险完整得告知客户,只有这样银行才能免责。

银行尽可能在向客户签署购买意向时或推荐产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留下足够的证据。

方弘:法院认为银行在明知王女士承受能力较低还违背了王女士的意志,欺骗王女士购买了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建行恩济支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导致王女士巨大损失,最终需赔偿王女士57万元,自王女士所投本金96、6万购买理财产品之日起,一直给付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最终,王女士要回了这笔损失的钱。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客户遇到类似情况并没有王女士那么幸运。本案中,银行的法律意识可能也不够。实践中,一些客户在和银行签订合同时,表示同意购买,但是并没有细看合同条款。而一旦签订了合同,投资亏损了,要想要回这笔钱是不是特别困难?

王俊忠律师:是的。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是否要回钱取决于向法院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法院怎么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王女士要回钱还有几个主要因素:

第一,王女士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在问卷过程中王女士明确表示她需要购买什么产品,不要什么样的产品。王女士在问卷上签了字,这是双方认可的证据。这个证据是法院认定王女士购买意向最为直接的证据。

第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以及延伸相关交易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没有相关经验的客户推荐购买该产品,法院也是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判决银行要赔偿王女士的损失的。

现实生活中,当你签字时候一定要明白自己所需要承担的后果。很多人可能拿过来一份文件就签字了,对于具体内容并不了解。

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合同还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文特别多,用词很生涩,不是一般人能够理解的。

在签署这一类型的案件时,一定需要专业的人或者相关行业人士给一些指导,这样能够避免很多法律风险。

所以,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方弘: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吃亏的比较多。老年人在听了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后就在和合同上签了字。这样的行为非常不理智,也缺乏法律意识。

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行事,如果实在想投资,就请专业的人士进行指导。

嘉宾:王俊忠律师

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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