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本文内容是小编收录的《工程质量验收》类规范、规程等强制性条文。内容仅供参考,强条内容以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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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干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   阻然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机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查方法:用干漆膜测侯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漆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注:1.工作压力 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之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条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所有防火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燃烧性能等级又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确定。如天然石材在相关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因此在装修施工中可按不燃性材料直接使用。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的装修材料,如装饰织物、木材、塑料产品等,应将材料送交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进行型式检验。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是指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L/AC01:2002《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认可为国家级实验室,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具有授权的检验机构。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施工记录是检验施工过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凭证。当施工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根据施工记录查找原因。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或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为避免不按设计进行的防火施工对建筑内部装修的总体防火能力或建筑物的总体消防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在施工过程中,纺织织物受湿浸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后,其燃烧性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T5455确定的。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和《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8626确定的。木质材料的难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190×1000(mm),厚度不超过80 mm,每次试验需4个试件,一般需进行3组平行试验;木质材料的可燃性试验的试件尺寸为:90×100(mm),90×230(mm),厚度不超过80 mm,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验均需要5个试件。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对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泡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是因为泡沫材料进行现场阻燃处理的复杂性,阻燃剂选择不当,将导致阻燃处理效果不佳。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泡沫材料的试验方法确定的。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复合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复合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8.0.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的内容。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判定的标准。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2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3   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 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的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5   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 343中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若直径4mm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2.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应为6×7 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图4.2.6a),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图4.2.6b);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T 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T 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4.2.6b),但不得擅自将6×7 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批号、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  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  固化剂主成分不明或固化剂主成分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5.1   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  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的要求进行补检。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1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3354测定,但其复验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且应计算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供确定其强度标准值使用;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CB/T 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试验方法》GB/T 3366进行检测;
3  碳纤维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判定。
4.5.2   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替代。
4.7.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与钢粘结的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9.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批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胶(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1.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04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2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锚栓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扩底刀具,还应检查其真伪;对地震设防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5.3.2   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4.2   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或超声法检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6.5.1   新置换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超声法检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8.2.1   预应力拉杆(或撑杆)制作和安装时,必须复查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复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制作前按进场验收记录核对实物;检查安装位置和数量。
10.4.2   加固材料(包括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0.4.2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注:1  加固前应按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现场检测与推定。
2  若检测结果介于C20~C45之间,允许按换算的强度等级以线性插值法确定其合格指标;
3  检查数量: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取样规则确定;
4  本表给出的是单个试件的合格指标。检验批质量的合格评定,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
11.4.2   钢板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12.4.1   聚合物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抗压强度的试块,应会同监理人员在拌制砂浆的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其取样数量与试块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工程每一楼层(或单层),每喷抹500m2(不足500m2,按500m2计)砂浆面层所需的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其取样次数应不少于一次。若搅拌机不止一台,应按台数分别确定每台取样次数。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与面层砂浆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的试验报告。
 12.5.1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严重缺陷的检查与评定应按表12.5.1进行;尺寸偏差的检查与评定应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尺寸允许偏差所作的规定进行。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当检查缺陷的深度时应凿开检查或超声探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注:复合水泥砂浆及普通水泥砂浆面层的喷抹质量缺陷也可按本表进行检查与评定。
12.5.3   聚合物砂浆面层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0.4.2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13.3.6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采用普通砂浆或复合砂浆面层时,其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进行取样和留置,并应按该条规定的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执行。
13.4.1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的砂浆面层,其浇筑或喷抹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硬化后砂浆面层的严重缺陷应按本规范表12.5.1进行检查和评定。对已出现者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13.4.3   砂浆面层与基材之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对混凝土基材应符合本规范表10.4.2的要求;对砌体基材应符合本规范表13.4.3的要求。
注:1  加固前应通过现场检测,对砖或砌块的强度等级予以确认;
        2  当为旧标号块材,且符合原规范规定时,仅要求检验结果为块材内聚破坏。
15.1.5   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应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其焊接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位置施焊的焊接合格证、且经过现场考核合格的焊工施焊。
15.4.1   在负荷下进行钢结构加固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被加固钢构件的结构性能受到焊接加热、补加钻孔、扩孔等作业的损害。
15.5.1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探伤时,其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和《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超声波探伤;必要时,采用射线探伤;检查探伤记录。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6.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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