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搜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精力都会投入到对物证、书证的鉴真工作上来,而鉴真的首要工作就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问题,这也就说明侦查人员查获物证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证据的鉴真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根据多年经验总结了毒品犯罪案件中搜查、扣押等过程中侦查机关常见的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一、没有搜查证、搜查证内容不全或者搜查证倒签情况常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启动搜查程序、行使搜查权所必需的法律文件,也是规范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搜查行为的法律凭证,更是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必要体现。因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搜查证记载的内容明确、具体,应写明案由、搜查目的、搜查对象、搜查范围、搜查机关、搜查人人员及搜查日期等事项。实践中,少数执行搜查的人员对搜查证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重视,所出示的搜查证内容笼统、简略,缺少搜查范围、搜查时间等关键内容。
二、“先搜后补”的情况屡屡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侦查人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要求必须由搜查现场负责人当场做出决定,事后对此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此处的“紧急情况”应作严格解释,主要是指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可能逃匿、证据可能灭失、可能发生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情况。比如,可能携带、隐藏毒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侦查人员理解出现偏差,没有证据证明遇到前述“紧急情况”,也采取“先搜后补”的方式进行搜查,这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不能允许的。
三、见证人不适格。为确保搜查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要求被搜查人或其亲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但见证人必须适格,才能发挥见证与监督作用。一般认为,适格见证人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辨识能力。司法实践中,有时虽有见证人在场,但该见证人与搜查对象或案件结果有某种利益关系,比如侦查机关辅警、侦查人员代为见证人、虚假见证人以及见证人员身份信息不明等情况常常出现在笔录里,很难起到公正、中立监督的作用。
四、搜查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搜查笔录和现场录音录像是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录音录像不全,不能有力证明搜查行为合法性。
总而言之,还包括搜查工作常常由辅警来完成等搜查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希望多多关注,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