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对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
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对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
1、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幽灵抗辩”是指刑事被迫诉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控诉而提出的自己无罪或罪轻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幽灵抗辩”又被称为“海盗抗辩”,这一称谓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士林地检署所经办的一起海上走私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士林地检署控诉一起海上走私案,在法庭上被告人声称其不是走私,而是在海上遇上了海盗,海盗将其鱼货抢走,并丢到自己船上1000盒香烟,并非走私香烟,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不存在,因此判被告人无罪。但自此案判决后,许多走私犯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由于让检方去证明是否存在海盗抗辩情形如同寻找“幽灵”一般困难,故常称其为“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该辩解属于被告人提出的积极抗辩,是被追诉人针对检察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提出的与被控罪行无直接相关的积极主张,并以此间接地否认被指控的罪行,其本质是被告人对控方所作出的犯罪事实推定的否认,但又是一种肯定性辩护主张,属于典型的积极抗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简单否定的消极否定具有明显区别。
二是该辩解属于难以查证的诉讼主张,由于被告人提出的此种抗辩理由虚无缥缈,再加上有时会涉及国家秘密等,使得这种理由很难被证实,因而被告人的此种主张难以查证。
三是其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法定的证据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八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幽灵抗辩”是一种积极抗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2、“幽灵抗辩”是被告人提出的一种积极抗辩,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检察机关负有查明辩解是否成立或提出反证的义务:
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被告人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符合诉讼理性主义,易于激发潜在被告人的投机意识,在此情况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制度现状,被告人应承担“幽灵抗辩”下的“说明”责任,即不一定非要举出证据证明该抗辩主张(否则也就不称之为“幽灵抗辩”了),但至少应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具体说明。如被告声称之所以杀死受害人完全是在受害人的请求下进行的,因受害人已死,该抗辩无法证伪,此抗辩属“幽灵抗辩”。如果被告人仅提出该主张,但对该主张不再作出任何说明或解释,则显然无法让人信服。但如果此时被告人声称由于受害人身患绝症,实在痛苦不堪,才应其所求杀死受害人,并且查明被告人的确身患绝症,并向人流露过欲结束生命的想法,则可以认为被告人尽了说明责任。因而,检察机关查证的情况如果不能排除该抗辩,审判机关就不得判处被告人有罪。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无罪辩解均要进行查证核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而,在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之后,并不需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要求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检察机关承担全面收集证据的责任,并要对全案负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如果因为被告人的“幽灵抗辩”而致使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检察机关将可能承受不利判决。
前文已论述,“幽灵抗辩”具有不易查清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穷尽查证途径,以尽可能推翻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一是查清其辩解是否有悖于常情常理,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严重矛盾或不符之处。诈骗类案件中,被告人多次辩解自己也被他人所骗,我们要充分重视对其辩解的查证,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查清第三人是否真实存在,款项的流向是否与其辩解相符。二是进一步查证被害人陈述或相关证人证言,就被告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有佐证予以证实,如本案中被告人所称的杨某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证人足以证明其真实存在、杨某是否具备马某某所说的职务等。三是全面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通过客观证据来进一步核实“幽灵抗辩”是否可以真实成立。如本案中到国务院调取杨某的身份证明、调取储蓄对账单、历史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调取通话记录证明等,对被告人所述的杨某的身份、双方联系情况、款项去向等进行核实。
3、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积极合理地运用推论及推定的证明方法,对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进行反驳:
所谓推论,也被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是指运用经验法则,通过间接事实来推断主要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推定,也被称为“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前者主要是直接运用经验与逻辑法则,通过具体证明方式,发挥自由心证制度,从相关的全部事实中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后者主要依赖既有的法律制度,通过具体证明内容,利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方式,从一个具体事实推定出结果。无论是通过哪种方法来推出结论,这两种事实证明方法都应成为检察官对抗“幽灵抗辩”的有效方法。其中推论是对抗“幽灵抗辩”,使之无法成为逃避惩罚的主要手段,而推定则是在排除“幽灵抗辩”后,把现有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