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参考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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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一:情侣之间约定分手费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案例一:李某与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051号]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80万元性质问题。本案中,姜某与李某在离婚后继续生活在一起,该行为并未触及并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并非一般意义上具有道德贬义的非法同居关系,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字条中80万元的性质,姜某虽主张为附条件的赠与,但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字条中也没有关于给付行为前提条件的表述,故本院对此项主张不予认可。结合姜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及离婚后长达十多年的同居情况、双方对于家庭等各方面的贡献程度以及李某实际并未生育子女等多方面情况,一审法院综合判定认可李某关于字条内容的陈述意见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前述字条为姜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并未违反公序良俗,故对于李某要求姜某履行字条上的给付义务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案例二:成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729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成某给付冯某59万元的款项性质。成某认为其系基于与冯某之间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而给付冯某59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然从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来看,成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间就婚嫁事宜进行商议,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案涉59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婚约财产,且对于冯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成某不认为在该聊天记录认可给予冯某的59万元为“分手费”,但在该聊天记录中关于冯某所说“你的39万分手费我已收到。"成某对此并未否认,反而确认金额为59万元。综上,本院认为成某给予冯某的59万元系成某对冯某的赠予,在成某实际支付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随时可以终止支付,现成某已实际给付赠予款项,赠予合同履行完毕,成某要求冯某返还赠予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三:陈某与方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117号]认为,“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有表达爱意,以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的目的。本案原、被告间的经济往来如微信与支付宝转账系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鉴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该期间的小额经济往来应视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认定为债权发生的依据。经查明,本案诉争的欠条是被告基于其自身情感给予原告的一种经济补偿即“分手费",被告自愿以欠条的方式给付,而原告也自愿接受,双方间建立起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原告以欠条主张借款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基于自己的情感,认为终止恋爱关系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和损失,故以金钱的形式作为一种等价补偿,被告出具欠条时是与原告经过充分协商,欠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是胁迫所致的情况下,该欠条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37000元。”裁判规则二:与上相反,情侣之间约定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案例四:余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9民初2068号]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偿还的前提基础为合法借贷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双方异地结缘成为恋人后,彼此间产生过车旅费、旅游、购物等消费支出,双方未约定消费支出的负担方式,相互间的每次消费支出金额均较小,可理解为情的交流,爱的理性消费。在被告认为缘分已尽,提出分手后,对双方感情的离合,应遵守伦理道德,恪守法律底线,对彼此过往的关心心存谢意,理智妥善处理,但双方藕断丝连,爱恨交织,原告无论是否存有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录音,为彻底结束这段恋情,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产生“欠条”,有悖伦理,该欠条并非合法借贷的实际发生,偿还基础不存在,实为“分手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案例五:闫某某与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220号]认为,“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恋爱期间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恋爱期间的生活开支系原告支付,但一般的生活开支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债权、债务无关,分手时也不宜予以返还。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鼓励和倡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爱情观,男女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注重感情的培养与沟通;也应互相尊重对方的选择,给予彼此足够的人身自由空间。用赔偿费或者对一般性生活开支进行结算的方式解决同居多年来产生的纠纷,实属一种“恶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性质更符合自然之债法律特征,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裁判规则三:配偶与婚外异性约定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六:张某、戴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691号]认为,“被告彭某向张某转账及存款和张某花费合计172.24万元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张某与被告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也不应视为善意第三人。被告彭某对被告张某的赠与行为违法我国的公序良俗,被告彭某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原告意见,原告可就全部赠与数额请求被告张某返还。”案例七:孙某与兰某、尹某、第三人魏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1546号]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故对孙某可要求兰某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3月2日,魏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尹某500000元,虽尹某、兰某辩称涉案500000元大额款项系魏某对被告兰某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款项,系因婚外情而产生的“分手费”、“精神补偿金”,即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却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案例八:万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1206号]认为,本案双方发生持续数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万某依据其持有因婚外情行为形成的所谓分手费条据,诉请郭某还款,属自然之债,不具有债的合法性,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