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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