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开发票,我们有这些维权应对方式
发票作为交易中的重要票据,卖方应当有义务如实为买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意味着发票从功能上本只是收付款凭证。
但我国以票控税的特点使得发票在实践中变成了纳税凭证。如果对方收款迟迟不开发票,就可能影响我方的抵扣权利,这种情况下能否强制要求对方开票?
对方不开票,我方起诉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可能因涉及行政关系不予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中,法院认为“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锦浩公司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但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与之相类似的案例还有:(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等。
上述案例都明确,对方不开具发票可向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税务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中不宜直接作出认定。
虽然也有判决将开发票认定为合同上的附随义务,认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收款后应当开具发票,如(2014)民一终字第4号,(2013)川民终字第423号,(2015)苏民终字第00052号判决等。
但笔者认为,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处理方式不妥,收到款项后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请求应当属于税法上的行政要求,不应由法院直接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履行。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坚持不履行,执行方面也存在问题。
对方坚持不开票,我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将来因为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的话,企业将会损失一大块抵扣权利,并且这部分的采购成本支出也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付款方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未开具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无法进行税前凭证扣除的损失。但企业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也要证明企业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企业未开票直接导致的。
对方不开票,可以通过税务局举报方式督促对方开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虽然罚款金额比较低,但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可以比较有效的督促履行开票义务。
同时一般故意不开票的企业还可能涉及不开发票隐匿收入,涉嫌偷逃税款。一般对于卖方来说,即使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也是需要正常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税款的。如果说企业未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申报导致少缴纳税款的,属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合同中关于发票条款该如何约定?
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迟开具发票的违约金。如果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向法院主张违约金。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先开票后付款。虽然此种约定最终也不能避免我方的付款义务。但却可以以对方未及时开票,避免承担迟延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
避免约定“如果乙方不开具发票,则应当向甲方支付X款项”“双方互不开具发票”等条款,因为开具发票属于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上述约定可能因为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相应的交易双方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主体进行纳税。
综上,虽然我方不能以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对方为我方开具发票,但可以以未收到发票而遭受到的损失为由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