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

我们前面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方法》这篇文字,简单对比了一下等级保护1.0和2.0有关等级保护是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法的描述,让我们了解到等级保护制度提出了一整套安全要求,贯穿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现、运维、废弃等系统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引入了测评技术、风险评估、灾难备份、应急处置等技术。所以,等级保护工作是体系性、系统性的工作,只有在整个等级保护各个环节,彼此配合才能把等级保护工作做好。也就是,仅仅了解某一个环节是无法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无论哪个环节,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必然是难以全面把握等级保护这项制度,这项工作。

等级保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定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守,今天,我们通过对比1.0和2.0中有关描述,来看一下有关原则哪些是一如既往不变的部分,哪些是在不断发展中拓展出来的内容。有关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最要由《关于印发<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下面看具体内容:

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1.0)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2)依照标准,自行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及标准,要求信息和信息系统按照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自行定级、自行保护。
(3)同步建设,动态调整。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4)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教育、国家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用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重要网站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2.0)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主动防御、整体防控、突出重点、综合保障的原则,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坚持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的原则,对网络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还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是依照标准,开展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法律及规范标准,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要求,科学准确定级,实施保护策略和措施。
三是同步建设,动态调整。网络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网络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是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网络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行业专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指挥调度、内部办公、管理控制、生产作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和网站;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的工业控制系统;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平台、重要业务系统和网站;数据中心、大数据服务平台、云计算服务平台、智能设备设施及数据资源;其他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这个原则最早是由《关于印发<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等级保护2.0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与等级保护1.0在文字上描述有一定的出入,不过有关原则和指示精神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从66号文我们看到,文件将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有关关于印发<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66号文五个“有利于”在以前的公众号文章中已经简单说过,见等保重要政策文件66号文明确四个责任。总体来讲,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仍然是当前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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