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实施的拆除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其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位于x市x区x街道x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x集建(93)字第x号,证载土地使用者魏某贞,用地面积34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0.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涉案房屋位于x街道x庄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2018年11月2日,由x街道办下属的拆迁指挥部拆除。

魏某贞于2014年6月16日去世,马某嵩(系魏某贞之夫)于2011年8月25日去世。魏某贞与马某嵩共育有马某兰、马某芳、马某玲、马某军四子女。2015年马某芳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马某芳及其儿子胡某树的户口在涉案的宅基地上,符合拆迁安置政策,故获得安置房屋两套。

二、原告观点

原告父母生前在x市x区x街道x村x号位置有合法房屋。经家庭成员内部协商,其中12平方米西屋由原告二姐马某芳继承,其余房屋共计169.49平方米由原告继承。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马某芳就12平方米西屋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原告至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1月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并造成原告房屋内物品损毁。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市x区x街道x村十四组x东街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证据

1、x集建(93)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2、马某嵩、魏某贞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3、《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光盘2张、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警情告知单复印件一份;5、x街道办x村委员会证明一份。

四、被告观点

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不是x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x庄村,是非农业户口,原告不享受安置而且涉案房屋产权人不是本案原告。原告诉称涉案房屋已经全部安置完毕,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人是马某芳,并且分得两套房屋,分别是3号楼1单元2403室60平方米和3号楼3单元3102室60平方米。

根据x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及签订的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签订完毕后,应在两个月内主动拆除房屋,期限内不能自行拆除的,自愿放弃所属一切地上物交由村委会处理,因此,x村有权进行处理,x村委会委托被告进行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4、本案原告清楚涉案房屋由其亲属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获得安置,原告无权起诉。

五、被告证据

被告x街道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x庄村旧村改造资料文件汇编一份;2、x庄村委会出具的委托书一份;3、x庄村旧村改造安置、保障和拆迁办法复印件一份;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5、情况说明一份。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马某嵩、魏某贞夫妻共有,马某嵩、魏某贞均已去世,马某军作为继承人之一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本案中主体适格。x街道办庭审中认可其成立的指挥部系实施拆除的主体,该指挥部是x街道办成立的临时组织,其权利义务应由x街道办承担,x街道办辩称其依据x庄村委会的委托书及马某芳与x庄村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实施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实施的拆除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其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七、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2日拆除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东街5号房屋(证号为x集建(93)字第x号)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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