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型案例 | 化妆品公司闭着眼睛说“专利成分加持”,然后,然后就被立案处罚了!!!
写在前面
对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进行认定。
对于将上述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认定。
违法典型案例I
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专利舒缓成分呵护”案件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广告主,为宣传销售的“某某B5玻尿酸臻致水合精华(压泵精华)产品”,自行设计制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在自有公众号内发布了包含“一周修复7大细纹,其中川字纹-6.99%,抬头纹-8.1%,眼角皱纹-6.18%,泪沟纹-16.35%,嘴角皱纹-17.47%,法令纹-15.38%,颈纹-10.75%”数据的广告。
上述数据是当事人根据韩国P&k皮肤临床研究中心在针对韩国35周岁女性连续使用一周该产品做出的研究报告计算得出。
而当事人对该商品的功能表示不清楚。
于2018年6月份在其官方网站内发布有“专利舒缓成分呵护”内容的广告,而该产品并未取得相关专利。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
处罚结果: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违法典型案例Ⅱ
杭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大进口专利成分加持”案件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专利证书的前提下,为提升广告效果,在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三大进口专利成分加持,蛇毒肽瑞士专利 专利号:CN101061134B”;“生物多糖 法国专利 专利号:EP0805850B1”;“修复紧致肽瑞士专利 专利号:US8420778B2”,“基因级修复重新激活肌肤细胞活力”等不真实的宣传用语,构成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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