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体检被漏诊肺癌 起诉体检中心获赔15万元

范贞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医学伦理学

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情

医院体检我们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就早发现早治疗,而科研人员张华(化名)在单位每年组织的例行体检中,体检中心却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
 
事件回顾:
据华商报报道,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体检中心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2013年的体检该中心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体检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体检中心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体检中心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采访对话
方弘:法律上,判断体检中心是否要担责,主要的依据是什么?
范贞律师:从法律上判断体验中心是否要担责,主要依据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从北京卫检委的网站可以查询到,体检中心是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规定来做一个相关的处理。
第一个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之前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54条,2021年的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法律依据。
还有一些管理标准,比如说《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健康体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第4项规定,健康体验各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这是对健康体检中心的管理性标准。还有一个技术性标准,包括中华医学会系列指南要点和药品说明书等。这些就是判断体检中心是否担责的一些依据。
方弘:体检中心到底存不存在过错?这应该也是认定其要不要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那么您认为体检中心有没有过错?
范贞律师:体检中心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而体检中心存在过错的核心是2013年12月21日的时候,医方出具的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显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到2014年,胸部再次拍片是“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然后他就到医科院肿瘤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当时确诊了肺癌并立即安排手术。
当时专家会诊的时候发现,2013年的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已经显示了右下肺存在的阴影。体检中心过错的关键就是在2013年12月,当时胸片上已经看到右下肺有阴影的时候,没有在报告中提醒体检者,这是本案中体检中心的过错。
我们做这类案例的时候,除了看报告,还要看影像片。因为体检报告或者有些诊断报告可能会存在漏诊、误诊的问题。本案中就存在胸片中显示的阴影诊断医生没有看到,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是体检中心存在的过错。
方弘:体检中心也给出了理由,说张华患癌跟体检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为无论体检中心有没有给张华做体检,都不影响张华最终患癌症的这个结果,或者说体检本身并没有造成张华患癌,您怎么看呢?
范贞律师:客观的讲,体检行为和张华患癌确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早诊断、早发现、早治疗。张华在2013年体检胸片的时候,已经显示了右下肺存在的阴影,医方出具的报告中仅仅描述了“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没有将当时已经存在的肺部阴影在诊断报告中列出,也没有提醒体检者再进行诊断,早发现、早治疗,没有做这些处理,所以存在漏诊。
张华患癌其实是和没有及时诊断、及时发现存在着因果关系。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的体检者,张华是拍了x光片,假如他体检的时候做个CT的话,这个病灶可能很明显就能看出来。随着社会进步,对于40岁以上或者50岁以上的人,都建议做肺部CT,查出肺癌这种病变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高。
方弘: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这是否意味着体检的漏诊误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范贞律师:法院判决中没有判决体检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因为这个肺癌是患者自身的疾病,肺癌切除手术,也是肺癌的一种治疗手段。而体验中心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手术以及辅助化疗的时机,因此要承担这种赔偿责任。
 
这不单纯是一次判决,2016年法院判决了体检中心承担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亲属抚慰金等费用10万元,到2017年又再赔偿医药费5万元。这就是说,体检中心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不能要求体验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个判决中没有残疾赔偿金,是合理的。

结语

本案,体检中心因为误诊漏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张华的生活质量,生存寿命因为被耽误一年又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患者为此付出的代价显然是巨大的。
人人都希望有病早治、无病预防,因此体检市场近些年处于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的情况。比如,过度体检泛滥、体检“质控”流于形式、体检套餐大而不当、漏检误检时有发生等。甚至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经济日报等中央级媒体,均发文直陈“行业乱象”,并提醒“低价体检暗含坑人套路”“体检行业,别忘了呵护健康的初心”。应该给体检行业来个“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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